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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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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
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
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
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
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
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
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
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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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
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
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
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
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
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
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
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
簿,以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
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
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
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
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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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二章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
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
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
料、事故备品等,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
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
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
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
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
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农电工、劳务派遣及
临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
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委托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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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租赁费等。
2. 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
费、差旅费等。
3. 安全保护类费用。包括电力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
安全费、设备检测费等。
4. 研究开发类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等开展与输配电服务
相关的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
的费用支出。
5. 价内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
花税。
6. 其他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
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十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
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
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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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
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
金。
(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
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
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
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
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
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
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十一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500 千伏及以上、
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含
20 千伏)、不满1 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
第三章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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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输
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第十三条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政府核定的经履
行必要审批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
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
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
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
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成建制接受资产、
人员、债务方式转入的农网资产。
第十四条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
价成本:
(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的。
(二)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
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四)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的。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六)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七)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五条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2015 年1 月1 日
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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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
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见附件),结
合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电网企业实际折旧
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企业实际折旧年限核定。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确定。
第十六条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
间平均值核定,但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材料费、修理费两项合
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
的2.5%。超过2.5%的,电网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根
据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
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第十七条人工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
企业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
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
期间最末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
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当地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
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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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
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农电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
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
定。
第十八条其他运营费用。
(一)管理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最低年
份水平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个监审周期核定水平。
(二)生产经营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究开发类费用。
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赁费、委
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
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
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各级电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
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三)其他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
定。其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四)价内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
水平核定。
(五)其他运营费用占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剔除生产经营类、
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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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费(仅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中
的生产经营类费用)的20%。
第十九条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
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输配电量核定,区域电网按
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实际输送电量核定,专项工
程按照监审期间该工程企业的平均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的
较高值核定。
第二十条输配电损耗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
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
工程予以明确。
第四章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
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
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
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
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
(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
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
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
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
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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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
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
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
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
和说明材料;(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
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
复的工资文件;(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
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4)其他情况。
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包括:(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2)会
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
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
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成本调查表。(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
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
(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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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2)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
金来源(区分自有投资、无偿移交与政策性资产等)标准划分的
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3)
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及利用率情况;(4)本监审期间
内,与投资总额相对应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单、建设地
点、电压等级、容量、投资总额、依据规划名称、核准文件及文
件号等,以及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5)
上一监管周期预测投资总额、清单及审批或核准文件依据;(6)
监审期间内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总额、明细清单及依据;(7)第
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费用支出情况。
(五)电量类资料。(1)购电量、输配电量等各类电量资料。
(2)专项工程利用率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六)监管周期对比资料。与上一监审期间相比,投资、成
本、电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七)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1)购售电收入明细表;
(2)各类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八)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包括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
关情况,内部关联方交易对象、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以
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并提供
延伸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九)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
开放查询企业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电网
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
审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的50%核
定本监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
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
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每年定期向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本变化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
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2015
年6 月9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输配电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同时
废止。
附件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折旧年限
一、输配电线路
1 500 千伏及以上30-38
2 220 千伏(330 千伏) 28-34
3 110 千伏(66 千伏) 26-32
4 35 千伏18-30
5 10 千伏(20 千伏)及以下16-26
二、变电配电设备
1 110 千伏以上25-33
2 110 千伏及以下18-24
三、其他
1 用电计量设备8
2 通讯线路及设备8
3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8
4 检修维护设备10
5 运输设备10
6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10
7 辅助生产类设备及器具20
8 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50
9 生产性房屋、建筑物30
注:其他本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折旧年限中值确定。
我们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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