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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案件调查和移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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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一般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分工、程序、内容、方法及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案件)调查和移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812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GA/T 1034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跨区域火灾事故调查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调集若干非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共同对一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形式。
3.2 
一般程序
除同时具备“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和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外,其他火灾适用的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4 人员要求
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具有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5 火灾事故的管辖分工
5.1 火灾事故调查的分工
火灾事故调查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工:
a) 下列火灾事故由消防大队负责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支队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1) 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的;
2) 受灾30户以下的;
3)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b) 一次火灾死亡1至2人的火灾,由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可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c) 下列火灾事故由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1)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 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 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的;
4)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d) 下列火灾事故由消防总队组织调查,消防支队协助,由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1) 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的;
2) 重伤20人以上的;
3) 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
4) 受灾50户以上的;
5) 直接财产损失在1亿元以上。
5.2 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的确定
5.2.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初步统计火灾损失,及时逐级上报火灾情况。
5.2.2 根据初步了解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a) 属于消防大队负责调查的,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
b) 属于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的,应立即启动市级跨区域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工作;
c) 属于消防总队负责组织调查的火灾,应立即启动省级跨区域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工作。
5.3 事故或案件的移送
5.3.1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除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以外,依照法定处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a) 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b)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 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d) 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移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e) 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f) 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燃气主管部门。
5.3.2 移送前,应获取证明属于该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固定证据后,制作移送文书,连同相关调查资料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24小时内送达受移送单位。
5.4 共同调查及放火案件的移送
5.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大队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参加调查: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5.4.2 到达火灾现场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与刑侦部门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并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在未向刑侦部门书面移送前,现场调查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并与刑侦部门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a) 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有关痕迹物证;
b) 查找、调查访问知情人员;
c) 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5.4.3 有证据证明火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放火嫌疑案件的根据:
a) 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
b) 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遗留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c) 现场附近的消防装备、通讯报警设施被破坏,或者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d) 起火前物品被翻动、移动或者被盗的;
e) 起火点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f) 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g) 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都与同一人有关系的;
h) 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
i)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未曾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成分的;
j) 火灾发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吓信件、接到恐吓电话或其他恐吓信息,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
k) 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
5.4.4 具备5.4.3条情形之一或者刑侦部门认可为放火案件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调查材料复印留存后,在24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调查材料原件和火灾现场向刑侦部门书面移送。刑侦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消防机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消防机构退回调查材料、移交火灾现场。对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调查材料复印存档。
5.4.5 刑侦部门未按照放火嫌疑案件立案侦查的火灾,仍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a) 经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排除放火的书面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再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放火以外的火灾事故认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刑侦部门以认定放火嫌疑案件证据不足为由而退回的,应进行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后,获取充分证据的,应重新书面移送;无法获取充分证据的,应作出不排除放火的火灾事故认定;
c) 经共同调查,不能作为放火嫌疑案件书面移送但也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不排除放火的火灾事故认定。
6 现场保护和调查期限
6.1 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的消防大队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组织人员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向当事人送达《火灾调查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并根据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6.2 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应在法定期限界满前5日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延期审批表》,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须将寄件、收件邮寄凭据、鉴定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附卷予以说明。
7 调查询问
7.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有重点地询问发现火灾的人或报警人、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最先到达火场救火的人、从火场逃生的人、目击起火的人或周围群众、发生火灾单位的值班人员、熟悉起火部位周围情况或生产工艺过程的人、火灾肇事人或火灾受害人、起火单位负责人或户主、到达现场救火的消防人员。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7.2 证人、当事人自行提供、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确认由其在书面材料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7.3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完毕后,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到场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确认,并逐页签名或捺手印。
7.4 询问前应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制定询问提纲,询问人员应熟悉询问提纲,明确询问的目的和任务。
7.4.1 对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和报警人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最初起火部位及证实起火时间和部位的依据,发现起火时自己所处的位置;
b) 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即发现者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起火的,起火前有什么征兆,发现起火时主要燃烧的物质以及火灾中的声、光、烟、味等现象;
c) 发生火灾后,火场的变化情况。火势蔓延的方向、燃烧范围、火焰和烟雾颜色变化情况;
d) 发现火灾后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是否进入过现场,如何对火灾进行扑救和抢救生命财产的,进入现场的路线及使用的工具等;
e) 发现火灾时还有何人在场,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场,有什么可疑情况,还有谁知道这些情况;
f) 发现火灾时的电源情况。照明灯具、电视、微机屏幕等是否亮、闪动,电动设备是否转动、是否发出异常声响,是否有异常味道、烟雾,其他设备是否正常等;
g) 发现火灾时的天气情况。风向、风力、雷电、雨雪雾、气温等;
h) 报警时间、地点、报警电话号码及报警过程;
i)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2 对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在场人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离开起火部位之前是否吸烟或动用了明火,生产设备运转情况,本人具体活动内容、地点及路线;
b) 离开时,火源、电源处理情况,是否关闭燃气源、电源。附近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品及其种类、性质、数量;
c) 在工作期间有无违章操作行为,是否发生过故障或异常现象,采取过何种措施;
d) 其他在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活动内容。何时,为何离去,有无他人来往,来此目的、具体的活动内容及来往时间、路线;
e) 离开之前,是否进行过检查,是否有异常气味和声音,门窗关闭情况;
f) 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具体时间、路线、先后顺序,有无证人;
g) 离开时现场物品、设备等分布情况;
h) 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
i) 对火灾原因的见解和依据;
j)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3 对熟悉起火部位情况及生产工艺人员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起火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每个房间、车间的用途,车间内的设备及室内陈设;
b) 火源、电源情况。火源分布部位及与可燃物的距离,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是否采取过防火措施;架(敷)设电气线路的部位;电线的型号规格、质量、使用年限;是否有私拉乱接、电线破损、接触不良等情况;线路负荷是否过载,有无发热现象和出现异味;近期检查、修理、改造情况;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情况和发生的故障情况;
c) 起火部位存放、使用的物资、材料、产品情况,包括各种物质的种类、数量、相互位置。室内有无不宜混储的化学物品,可燃性物品与火源、热源的位置关系,室(库)内通风、湿度、温度情况,是否漏雨、漏水等;
d) 有无火灾史。曾在什么时间、部位、地点,由于什么原因发生过火灾或其他事故,事后采取过什么措施;
e) 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以往生产及设备运转情况;
f) 有无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g) 有无不正常的现象。设备、控制装置及灯光闪动、异响、异味等;
h)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4 对最先到达火场的人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到达火场时,火势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冒火、冒烟的具体部位,火焰、烟雾的颜色、气味;
b) 到达火场时,火势蔓延到的位置和扑救过程;
c) 进入火场、起火部位的具体路线;
d) 扑救过程中是否发现了可疑物件、痕迹及可疑的人进出现场;
e) 起火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是否受到破坏;
f) 起火部位附近在扑救过程中火势如何,是否经过破拆和破坏,原来的状态如何;
g) 采用何种灭火方式,用的哪种灭火剂,效果如何;
h) 火灾中人员疏散情况;
i)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5 对目击证人和周围群众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起火前后所看到的情况。发现起火的部位、范围、火势情况,起火前,火源、电源的异常情况,是否发现可疑物和人;
b) 群众对火灾的议论和反映;
c) 火灾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政治、经济、作风和思想品德,家庭和社会关系,火灾前后的行为表现等;
d) 过去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和案件的情况;
e)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6 对值班人员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发现起火经过、火势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b) 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路线、检查次数、是否发现异常及处理情况等;
c) 用火、用电情况。本人吸烟、照明情况等;
d) 交接班时间、记录;
e) 值班、巡逻制度、措施;
f) 有无人员出入及具体时间;
g)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7 对受灾单位领导或户主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对起火原因的看法,提供可疑人、重点人员情况;
b) 起火前有无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c) 过去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的情况;
d) 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e) 火灾损失情况;
f)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8 对参与救火人员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到达火场时,燃烧的实际位置及蔓延扩大情况。如:最先冒烟、冒火、倒塌部位、燃烧最猛烈和终止的部位等;
b) 燃烧特征。烟雾、火焰、颜色、气味、声音等;
c) 扑救情况。水枪部署位置和堵截的部位、放弃的部位;
d) 扑救时出现的异常现象。气味、声音等;
e) 采取的措施。开启和关闭阀门、开关、门、窗,开启地板、墙壁、屋顶、天棚洞孔情况和具体部位;
f) 到达火场时,门、窗关闭情况,有无强行进入痕迹;
g) 到达现场时,照明灯是否亮,机器是否运转等;
h) 设备、设施损坏情况。输送气体、液体的管道和阀门状态,电气设备、用电器改动情况等;
i) 是否发现起火源或其他火种、放火遗留物(瓶子等容器、棉花、布团、火柴、打火机等);
j) 到达火场时,其他人员活动情况。扑救火灾、抢救物品等情况,人员被困情况;
k) 抢救人员经过和死者的位置、状态;
l) 在场人员反映的有关情况;
m) 接火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n) 天气情况。风向、风力、雷电、雨雪雾、气温等;
o)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9 对受害人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用火用电、生产作业的详细过程。有无本人因生产、生活用火用电不慎,疏忽大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可能。火灾发生时及火灾前当事人在何处、做何事,肇事前后主要活动;
b) 起火部位可燃物堆放情况,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与火源的距离;
c) 起火过程及扑救情况;
d) 受伤的部位、原因;
e) 对于居民火灾,还要了解与邻居的关系,考虑有无私仇或其他放火的可能;
f)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4.10 对参加灭火救援行动的消防人员的主要询问内容包括:
a) 到达火灾现场时燃烧的部位及火势蔓延的详细经过;
b) 燃烧特征和现象。火焰和烟雾颜色变化、燃烧的速度、异常现象;
c) 到达火灾现场后采取哪些措施,现场的变动,变化情况等;
d) 到达火灾现场时还有何人在场,是否有可疑的人出入火灾现场;
e) 到达火灾现场时的环境条件和气象情况。风向、风力、雨雪雾、气温等;
f) 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7.5 调查询问应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制作询问笔录。并尽量收集相关原始生产经营、设备维修保养、仓库收发等记录,被询问者之间、被询问者与相关原始记录或现场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全部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8 现场勘验
8.1 现场勘验工作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并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进行勘验。
8.2 现场勘验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可以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进行内部分工,分别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清理、物证提取、现场摄像、现场照相、现场图的制作等工作。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刑侦、治安部门一并开展现场勘验。
8.3 现场勘验应指定一名具有现场勘验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担任现场勘验指挥员。现场勘验指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b) 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c) 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d) 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e)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f) 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g) 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h) 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8.4 到达火场后,现场勘验人员要立即选择便于观察全场的立脚点,观察并记录火势状态、蔓延情况、火焰高度及颜色、烟的气味及颜色,建筑物及物品倒塌情况;扑救情况、破拆情况、抢救人员及财物情况;人员动态,可疑的人和事。
8.5 进行现场勘验前,应了解以下情况:火灾发生、发展、蔓延及初起火灾扑救的过程;勘验人员到达前的火灾扑救、破拆等灭火救援情况;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等建筑物基本情况;内部物品种类、性质、数量、摆放等物品设置情况;起火前用火用电情况;火灾当时的气象情况等。
8.6 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当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a) 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b) 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c) 有无可燃、有毒、腐蚀性等气体、液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d) 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e) 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8.7 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a)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b)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c)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d)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e) 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8.8 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a)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b)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烟熏痕迹;
c)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d)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e)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f)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g)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h) 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8.9 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a) 起火部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
b)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c) 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d)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e)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f) 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g) 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8.10 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主要内容是:
a) 电气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b) 电线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痕迹;
c)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d)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e)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f) 起火物的残留物;
g) 动用明火的物证;
h)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i) 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8.11 现场照相一般按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拍照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拍照。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相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现场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现场概貌照相应当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当放置位置标识;
d) 现场细目照相应当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当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e) 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8.12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等。绘制现场图应当使用绘图软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8.13 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应当及时固定、提取。发现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也应根据需要收集或提取。物证提取的注意事项有:
a) 提取火灾物证时,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有见证人在场。现场提取物证应当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物证的现场勘验人和见证人签名;
b) 提取物证之前,应当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c)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当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
d) 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得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不同的检材应当单独封装;
e) 取样方法按GAT 812《火灾原因调查指南》的规定执行。
8.14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进行,并与其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8.15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应当立即通知刑侦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并负责协调刑侦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8.16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并出具专家意见。
8.17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伤者或其家属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a)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b) 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c) 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d) 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8.18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注意获取诊断证明或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文书并附卷。
8.19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之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进行火灾分析,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火灾分析由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决定和主持。火灾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或者随机进行。火灾分析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有无放火嫌疑;
b) 火灾损失,火灾类别、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c) 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情况及导致蔓延的原因、起火原因及能够排除的火灾原因;
d) 下一步调查方向、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e) 是否需要再次勘验现场;
f) 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意见;
g) 现场处理意见;
h) 当事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i) 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9 火灾损失统计
9.1 火灾扑灭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通知受损单位和个人于7日内如实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损失财物种类或数量较多无法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全部体现的,应要求当事人附损失财物明细表。有人员死亡或受伤的火灾,还应该通知当事人提供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证明材料。
9.2 对于可能需要确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向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9.3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对当事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调查核实,严禁未经任何调查核实,只根据当事人的申报直接作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
a) 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b) 对当事人应询问损失物品明细和价值,及时封存帐本及电子账目;
c)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2) 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3) 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4) 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5)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d) 在通过现场残余物清点无法确认主要财物损失等现场较复杂、无法准确核实损失的情况下,要对现场可见的火灾损失残骸照片(包括灰烬)进行逐一拍照,并制作专门针对火灾损失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进行客观描述,损失照片应分户保存。
9.4 涉嫌失火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9.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填报《火灾损失统计表》并附卷。
10 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制作
10.1 现场勘验笔录的记录要求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及时按照现场勘验笔录格式要求,客观、真实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原始现场勘验记录应存档备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当准确、规范。
10.2 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
主要内容应包括: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记录人等;
b) 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
d) 现场变动情况以及异常现象;
e) 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
f) 建筑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特征;火灾蔓延扩大的方向,导致蔓延的原因;
g) 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尺寸、规格、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h) 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录像、录音的种类、内容和数量;
i)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
j) 现场勘验人员、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10.3 火灾现场照片的选择和纸张要求
火灾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 g/m2~250 g/m2的卡片纸或白板纸,也可使用照片级打印纸直接打印装订。打印应使用90 g/m2~150 g/m2的白色纸张,正页幅画尺寸应为A4大小,当正页粘贴不下一个段落层次的多张照片时,可在翻口接续折页,折页为扇形折,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为182 mm,折页接续数量以不超过7页为宜。
10.4 火灾现场照片的编排组合
照片的编排顺序应清楚反映火灾发生的地点、烧毁物品、火灾蔓延过程、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烟熏、火烧痕迹,人员死亡、受伤状况,以及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与特征,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每张照片都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求准确、通顺,书写工整,客观地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照片数量较少时,可按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的顺序,穿插细目照片编排。照片数量较多且应进行详细描述时,可按照片的内容类别分层次编排。火灾现场范围大或涉及单位较多时,可依照勘验顺序按细目照相的内容划分段落进行编排。照片编排可由传统洗印照片粘贴,也可由数码相机拍照通过电脑编排打印。
10.5 火灾现场照片的粘贴布局
粘贴照片卡片纸的图文区为156 mm×225 mm。上白边(天头)为37 mm±1 mm,下白边(地脚)为35 mm±1 mm,左白边(订口)为28 mm±1 mm,右白边(翻口)为26 mm±1 mm。除连接照片与横长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外,其他照片均应粘贴在图文区。其他相关要求应参照行业标准GA/T 1034执行。
11 火灾事故认定
11.1 火灾事故认定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a) 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b)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已经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
c) 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d)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并取得尸体检验鉴定文书;
e) 组织集体讨论;
f) 其他应当进行的调查工作。
11.2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11.3 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起火时间的根据:
a) 最先发现烟、火的人提供的时间;
b) 起火部位钟表停摆时间;
c) 用火设施点火时间;
d) 电热设备通电时间;
e) 用电设备、器具出现异常时间;
f) 发生供电异常时间和停电、恢复供电时间;
g)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生产装置记录的时间;
h) 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
i) 可燃物燃烧速度;
j) 其他记录与起火有关的现象并显示时间的信息。
11.4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认定。运用火灾现场痕迹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综合分析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气象条件等对各种痕迹形成的影响。
11.5 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先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11.6 起火原因认定后,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情况下,应使用《送达回证》送达。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11.7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总队,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起火场所概况;
b) 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c) 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d)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e) 防范措施。
11.8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12 复核
12.1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2.2 复核机构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材料应向当事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自收到复核申请材料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b) 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c) 消防支队维持消防大队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d)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12.3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核机构就作出原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和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案卷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前请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确保卷内材料签字齐全,证据符合法定形式。
12.4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12.5 所有复核申请人均书面要求撤回复核申请的,复核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12.6 复核机构做出复核认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
12.7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于7日内向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送达《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2.8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12.9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a)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b)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c)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d)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2.10 原认定机构接到复核机构要求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15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12.11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制作《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12.12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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