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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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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的目的及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和工程模式、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6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DL/T 5220  10 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LY/T 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SL 540  光伏提水工程技术规范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43.1  暗管改良盐碱地技术规程 第1部分:土壤调查
TD/T 1043.2  暗管改良盐碱地技术规程 第2部分:规划设计与施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3.2 
土地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 land 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而造成的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4 
土地开发  land development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将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土地的活动。
3.5 
工程类型区  engineering type area
按照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工程内容、工程组合地域特征一致性原则,划定的体现土地整治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3.6 
工程模式  engineering patterns
为实现土地整治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3.7 
土地平整工程  land levelling engineering
指为使田面平整后的土地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的总称。
3.8 
地力保持工程 land productivity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指为充分利用原有耕地的熟化土层和建设新增耕地的宜耕土层而采取的工程、生物等措施总称。
3.9 
灌溉与排水工程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指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3.10 
田间道路工程  field road engineering
指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总称。
3.11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engineering project for farmland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指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和生物措施。
3.12 
基本农田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13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3.14 
田块  farmland parcel
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工作土地有机结合而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元。
3.15 
耕作田块  farm field
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道所围成的地块,是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3.16 
非充分灌溉  insufficient irrigation
在作物全生育期内不能全部满足需水要求、旨在获得总体最佳效益的灌溉模式。
3.17 
灌溉水利用系数  water utilization coefficient of irrigation system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3.18 
渠系水利用系数  water utilization coefficient of canal irrigation system
末级固定渠道输出流量(水量)之和与干渠首引入流量(水量)的比值,也为各级固定渠道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3.19 
田间水利用系数  field water utilization coefficient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水量的比值。
4 目的及基本原则
4.1 目的
规范推进山东省土地整治工作,合理确定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4.2 基本原则
4.2.1 合法性原则
应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
4.2.2 因地制宜原则
从省情出发,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为基础,适时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4.2.3 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原则
应坚持数量、质量相统一,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5 建设目标
5.1 总体目标
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基本农田建设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2 具体目标
5.2.1 田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集中连片、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
5.2.2 水
农田灌溉水源条件好,保证程度较高,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采用节水型输配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经济、安全。
5.2.3 路
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生活的需要。
5.2.4 林
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5.2.5 村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居民点整治,合理划定生活区、生产区和服务区等功能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保留地方特色和农居特色。
6 建设条件
6.1 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6.1.1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符合土地整治的要求。
6.1.2 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6.1.3 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6.2 基础设施条件
6.2.1 水资源有保障,具备一定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基本可以做到灌溉水源有保证,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
6.2.2 具备较完整的干道系统。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
6.2.3 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设施条件。
6.2.4 具备必要的防洪堤坝等农田防护设施。
7 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和工程模式
7.1 工程类型区
7.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全省共划分四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包括丘陵山地类型区、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以及区域位置等参见附录A。
7.1.2 二级工程类型区
全省共分七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包括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溉类型区、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溉类型区、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类型区、黄泛平原引黄补源机井灌溉类型区、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溉类型区、山前平原引库引河灌溉类型区、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溉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参见附录B。
7.2 工程布局
7.2.1 总体布局要求
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区的特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等,合理布设各项工程。
7.2.2 单项工程布局
7.2.2.1 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等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代化农业建设要求和农业耕作习惯,确定土地平整区域、布局、规格、形式。
7.2.2.2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根据水源及排水特点、地形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田块形态,采取相应的灌溉与排水措施,进行系统配置。
7.2.2.3 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整治区域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和生活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分布,进行系统配置。
7.2.2.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布局
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土壤条件、风害程度、农田防护及生态保护的要求,营造相应工程。
7.3 工程模式
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共分七种工程模式,参见附录C。
8 土地平整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土地整治区地形、地貌、地类等情况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按平整后的田块类型划分为条田、梯田、格田和台田。具备条件的煤矿塌陷地等宜修建台田。采煤塌陷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按附录D执行。
8.1.2 田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田块的布置应与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村庄布局相协调,宜保持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队)农田原有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权属调整量;
——同一耕作田块内土壤质量、土地坡向和坡位宜一致。
8.1.3 田面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5 m。台田田面平整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 m;
——田面设计高程应超过当地土壤盐渍化的临界水位。
8.1.4 土地平整后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的要求。沟畦灌溉的旱作区,田面纵坡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纵坡坡度应根据土壤通透性和畦长确定,宜为1/800~1/400。田面不宜有横向坡度,纵坡斜面上局部起伏高差应在±5 cm之内,相邻畦田横向高差应在±5 cm之内。格田田面纵向坡度宜为1/2 000~1/1 000,内田面高差应在±5 cm之内。
8.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8.2.1 条田修筑
条田宜为南北向布置;在水蚀较强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45°方向布置。条田长度宜为200 m~l OOO m,条田宽度宜为50 m~300 m 。
8.2.2 梯田修筑
8.2.2.1 梯田布局
8.2.2.1.1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梯田化率不应低于90 %;
8.2.2.1.2 结合地形特点,以沟、渠、路为骨架,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宜为100 m~200 m。田面宽度具体按表1执行。
8.2.2.2 梯田田坎
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 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 m,具体按表1执行。
表1 不同地形坡度水平梯田断面适宜参数
地形坡度
° 田面净宽
m 田坎高度
m 田坎坡度
°
1~5 30~40 1.1~2.3 85~70
5~10 20~30 1.5~4.3 75~55
10~15 15~20 2.6~4.4 70~50
15~20 10~15 2.7~4.5 70~50
20~25 8~10 2.9~4.7 70~50
注:本表中的田面宽度与田坎坡度适用于土层较厚地区和土质田坎。土层较薄地区田面宽度应根据土层厚度适当减小;对石质田坎的坡度,应结合石坎梯田的施工要求确定。
8.2.2.3 梯田蓄水埂
梯田田边应有蓄水埂,高0.3 m~0.5 m,顶宽0.3 m~0.5 m,内外边坡约1:1。
8.2.3 格田修筑
格田长度宜为30 m~120 m(机械化程度较高地区宜为100 m~200 m),宽度宜为20 m~60 m。
8.2.4 台田修筑
台田长度宜为70 m~80 m,宽度宜为25 m~35 m。
根据地下水临界深度与塘底高程的关系及土质特点,原地面宜下挖1.6 m~2.2 m,宜抬高地面1.5 m~2.0 m。
8.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8.3.1 基本要求
土地平整应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土地平整后形成的耕地耕作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般耕地的土体厚度应在50 cm以上,且土体中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应在25 cm以上,水稻种植田块耕作层应保持在15 cm~25 cm,并留有犁底层。
8.3.2 工程措施
8.3.2.1 表土剥离与回填
8.3.2.1.1 对需平整的土地,宜剥离不超过30 cm的耕作层土壤。
8.3.2.1.2 田块基层用机械推平,使田块的形状、大小、犁底层高程达到耕作要求。
8.3.2.1.3 将剥离的耕作层表土回填到犁底层上,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应满足作物生长要求。
8.3.2.2 客土回填
8.3.2.2.1 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规定时,应进行客土回填,客土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要求。
8.3.2.2.2 为防止新填客土经灌溉和耕作产生沉陷,客土覆盖时应预留一定厚度的超高。
8.3.2.2.3 客土土源的选择应本着质量达标、运输路线合理、运距最短、注重生态环境保持的原则。
8.3.2.3 土地翻耕
土地翻耕深度宜为20 cm~50 cm,翻耕后的耕地应松碎、平整均匀。
9 灌溉与排水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范围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项目区内的田间配套工程。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如防洪堤坝、蓄水量超过十万立方米的拦蓄工程、骨干沟渠等原则上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微灌工程中地表式滴灌带等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
9.1.2 灌溉标准
9.1.2.1 灌溉设计保证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旱作区宜取50 %~75 %,水田、菜田区宜取70 %~80 %;
——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宜取较大值,水资源紧缺地区宜取较小值;
——种植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取较大值,种植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宜取较小值;
——实施喷、微灌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应达85 %以上;
——地势较高、扬程超过60 m的项目区,应对比计算分析提水成本与收益,可考虑非充分灌溉。
9.1.2.2 缺水地区宜考虑非充分灌溉;有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任务的地区,应考虑排碱、洗盐用水。山东省不同类型区的灌溉保证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序号 工程类型区 工程模式 灌溉保证率
%
   旱作 菜田、水田
Ⅰ 丘陵山地类型区 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50(或非充分灌溉) 70~80
  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 50~75 70~80
Ⅱ 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 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50~75 70~80
Ⅲ 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 黄泛平原引黄补源井灌工程模式 50~75 70~80
  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Ⅳ 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 山前平原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50~75 70~80
  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  
9.1.2.3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标准:
——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75;
——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5;
——田间水利用系数:旱作物区不应低于0.90,水稻区不应低于0.95;
——灌溉水利用系数:井灌项目区不应低于0.80,渠灌区不应低于0.70,喷灌、微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9.1.2.4 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确定。
9.1.3 排水标准
9.1.3.1 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五年~十年一遇,1 d~2 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 d~2 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排涝治碱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十年一遇,1 d~2 d暴雨3 d~4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类型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表
序号 工程类型区 工程模式 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
   旱作 水田
Ⅰ 丘陵山地类型区 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1 d暴雨,1 d排出 1 d暴雨,1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  
Ⅱ 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 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2 d暴雨,2 d排出 2 d暴雨,4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Ⅲ 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 黄泛平原引黄补源井灌工程模式 2 d暴雨,2 d排出 2 d暴雨,4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Ⅳ 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 山前平原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1 d暴雨,2 d排出 2 d暴雨,3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  
9.1.3.2 主要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按表4执行。
表4 几种主要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表
农作物 生长阶段 耐淹水深
cm 耐淹历时
d
小麦 拔节~成熟 5~10 1.0~2.0
棉花 开花、结铃 5~10 1.0~2.0
玉米 抽穗 8~12 1.0~1.5
 灌浆 8~12 1.5~2.0
 成熟 10~15 2.0~3.0
水稻 返青 3~5 1.0~2.0
 分蘖 6~10 2.0~3.0
 拔节 15~25 4.0~6.0
 孕穗 20~25 4.0~6.0
 成熟 30~35 4.0~6.0
9.1.3.3 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应符合表5的要求:
——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出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
——水稻区应在晒田期3 d~5 d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适用于农业机械作业的地区,设计排渍深度宜采用0.6 m~0.8 m。
表5 几种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表
农作物 生育阶段 设计排渍深度
m 耐渍深度
m 耐渍时间
d
棉花 开花、结铃 1.0~1.2 0.4~0.5 3~4
玉米 抽穗、灌浆 1.0~1.2 0.4~0.5 3~4
小麦 生长前、后期 0.8~1.0 0.5~0.6 3~4
大豆 开花 0.8~1.0 0.3~0.4 10~12
水稻 晒田 0.4~0.6 — —
9.1.3.4 设计排涝模数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排涝模数表
序号 工程类型区 排水标准 排涝模数
m3/s/km2
Ⅰ 丘陵山地类型区 五年~十年一遇 0.72~1.07
Ⅱ 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 五年~十年一遇 0.66~0.93
Ⅲ 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 五年~十年一遇 0.65~0.96
Ⅳ 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 五年~十年一遇 0.99~1.13
9.1.3.5 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按表7执行。
表7 地下水临界深度控制表
地下水矿化度
g/L 砂壤土、轻壤土
m 中壤土
m 重壤土、粘土
m
<2 1.8~2.1 1.5~1.7 1.0~1.2
2~5 2.1~2.3 1.7~1.9 1.1~1.3
5~10 2.3~2.6 1.8~2.0 1.2~1.4
>10 2.6~2.8 2.0~2.2 1.3~1.5
9.1.4 防洪标准
项目区灌溉与排水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低于1O a确定。
9.1.5 灌溉水质
9.1.5.1 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接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其水质均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
9.1.5.2 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 ℃。
9.1.5.3 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微咸水、淡水混灌或轮灌。
9.1.5.4 不应向项目区内的渠沟、坑塘、洼地排放不符合GB 5084要求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
9.2 总体规划与设计
9.2.1 一般规定
9.2.1.1 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明渠宜采取全断面护砌,有条件地区可研究生态化防渗措施;管道宜选用硬塑料管、钢筋混凝土管;明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进行基础处理。
9.2.1.2 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 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于30 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9.2.1.3 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9.2.2 总体布置
9.2.2.1 灌溉、排水系统应协调一致,满足灌排要求。
9.2.2.2 山区、丘陵区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统。
9.2.2.3 平原区宜分开布置灌溉和排水系统,对可能产生盐碱化的区域,灌排渠沟可结合使用。
9.2.2.4 滨湖区应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排为主、排蓄结合、内外水分开、高低水分排、自排提排结合和灌排分开的原则,设置灌排系统和必要的截渗工程。
9.2.2.5 提水工程应按照总功率最小和便于运行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区、分级设计。
9.3 水源工程
9.3.1 拦蓄工程
9.3.1.1 塘坝容积应根据来水用水过程,经调节计算灌溉需水量、汇水面积、降雨量确定,坝高不宜超过10 m。
9.3.1.2 塘坝灌溉供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项目区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3.1.3 拦河坝(闸)应布置于河道较窄、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其建设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要求,并应保证河道安全。坝高不宜超过10 m。
9.3.2 蓄水池工程
9.3.2.1 蓄水池面积及池深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取水要求,容积应小于2 000 m3;边墙应高于蓄水池最高水位0.3 m。
9.3.2.2 蓄水池进水渠(管)应设节制闸(阀),并应布置排水道和沉淀过滤设施。
9.3.2.3 蓄水池内应设爬梯或台阶,池底应作防渗处理,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
9.3.3 农用井工程
9.3.3.1 农用井取水应优先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9.3.3.2 平原浅层咸水区宜采用咸淡水混浇井组,由一眼深井和一至三眼浅井联合,咸淡水混合水质矿化度不应大于2 g/L。
9.3.3.3 管井井径宜为300 mm~800 mm,井壁管材适宜深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管井井壁管材适宜深度表
单位为米
管材类型 适宜深度
钢管铸铁管 200~400
钢筋混凝土管 150~200
塑料管 ≤150
混凝土管 ≤100
无砂混凝土管 ≤100
9.3.3.4 大口井方形结构尺寸宜为(5 m~20 m) ×(5 m~20 m),圆形结构直径宜为5 m~15 m;井深不宜超过20 m。
9.3.3.5 新建机井宜配套井房,可采用微型井房或其他小型控制装置。
9.4 输水工程
9.4.1 灌溉渠道
9.4.1.1 土渠设计平均流速宜控制在0.6 m/s~1.0 m/s之间,最小不宜小于0.3 m/s。清、浑水两用土渠的平均流速应按冲淤平衡渠道设计。
9.4.1.2 渠道放水口水位应至少高出平整后田面进水端10 cm。
9.4.1.3 梯形断面水深不大于3 m的挖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应按表9执行;水深大于3 m或地下水位较高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采用机械开挖或刚性衬砌的挖方渠道,边坡系数可适当调整。
表9 挖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表
单位为米
土质 渠道水深
 <1 1~2 2~3
稍胶结的卵石 1.00 1.00 1.00
粘土、重壤土 1.00 1.00 1.25
中壤土 1.25 1.25 1.50
轻壤土、砂壤土 1.50 1.50 1.75
砂土 1.75 2.00 2.25
9.4.1.4 填方渠道的渠堤填方高度不大于3 m时,其内、外边坡最小边坡系数应按表10执行;渠堤填方高度大于3 m时,其内、外边坡系数应根据稳定分析计算确定。渠堤填方高度大于5 m时,宜在其底部以上每隔5 m设宽度不小于1.0 m的戗道。
表10 填方渠道最小边坡系数表
单位为米
土质 渠道水深
 <1 1~2 >2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粘土、重壤土 1.00 1.00 1.00 1.00 1.25 1.00
中壤土 1.25 1.00 1.25 1.00 1.50 1.25
表10(续)
单位为米
土质 渠道水深
 <1 1~2 >2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内坡 外坡
轻壤土、砂壤土 1.50 1.25 1.50 1.25 1.75 1.50
砂土 1.75 1.50 2.00 1.75 2.25 2.00
9.4.1.5 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以及水源短缺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渠道,均应进行渠道防渗衬砌处理,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防渗渠道的地基应稳定,渠道防渗衬砌应考虑采取防冻胀措施;
——渠道的防渗衬砌厚度应按表11执行,田间小型渠道可适当取小值;
——梯形和复合形防渗渠道的最小边坡系数应按表12和表13执行;
——渠道防渗衬砌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50600的规定。
表11 渠道防渗衬砌适宜厚度表
单位为厘米
防渗衬砌结构类别 适宜厚度
土料 粘土 ≥30
 灰土、三合土 10~20
水泥土 水泥土 8~10
砌石 干砌卵石(挂淤) 10~35
 浆砌块石 20~30
 浆砌料石 15~25
 浆砌石板 >3
埋铺式膜料(土料保护层) 塑料薄膜 0.018~0.022
 膜料下垫层(粘土、沙、灰土) 3~5
 膜料上土料保护层(夯实) 40~60
沥青混凝土 现场浇筑 10~15
 预制铺砌 5~8
混凝土 现场铺砌(未配置钢筋) 6~12
 现场铺砌(配置钢筋) 6~9
 预制铺砌 5~10
 喷射法施工 3~8

 

 

 

表12 刚性材料防渗渠道最小边坡系数表
单位为米
防渗材料类别 渠道设计水深 渠基土质类别
  稍胶结卵石 夹砂卵石或砂土 粘土、重、中壤土 轻壤土 砂壤土
混凝土、砌石、水泥土、灰土以及以上述材料作保护层的膜料防渗 <1 挖方 内坡 0.75 1.00 1.00 1.00 1.25
  填方 外坡 - - 1.00 1.00 1.25
   外坡 - - 1.00 1.00 1.25
 1~2 挖方 内坡 1.00 1.25 1.00 1.00 1.25
  填方 外坡 - - 1.00 1.00 1.50
   外坡 - - 1.00 1.00 1.50
 2~3 挖方 内坡 1.25 1.50 1.25 1.25 1.50
  填方 外坡 - - 1.25 1.25 1.50
   外坡 - - 1.00 1.25 1.50
 >3 挖方 内坡 1.50 1.75 1.50 1.50 1.75
  填方 外坡 - - 1.50 1.50 1.75
   外坡 - - 1.25 1.50 1.50
表13 土保护层膜料防渗渠道最小边坡系数表
单位为立方米每秒
保护层土质类别 渠道设计流量
 <2 2~5 5~20 >20
粘土、重壤土、中壤土 1.50 1.50~1.75 1.75~2.00 2.25
轻壤土 1.50 1.75~2.00 2.00~2.25 2.50
砂壤土 1.75 2.00~2.25 2.25~2.50 2.75
9.4.2 输水管道
管道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级数应根据系统灌溉面积(或流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当系统流量小于30 m3/h时,可采用一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在30 m3/h~60 m3/h时,可采用干管输水、支管配水两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大于60 m3/h,可采用两级或多级固定管道。对于渗透性强的沙质土地区,末级还应增设地面移动管;
——各用水田块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各给水栓间距宜为50 m~100 m;
——固定管道和易损管材必须埋在冻土土层以下,且埋深不应小于80 cm;
——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在管道的分水处、弯头处应设置镇墩。
9.4.3 其他
扬程超过300 m或机组功率大于100 kW的光伏扬水工程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光伏扬水工程建设还应符合SL 540的规定。
9.5 喷微灌工程
喷、微灌工程建设应符合 GB/T 50485的规定。
9.6 排水工程
9.6.1 排水沟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0.2 m。
9.6.2 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按表14执行。
表14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和间距
单位为米
末级固定排水沟深度 排水沟间距
 粘土、重壤土 中壤土 轻壤土、砂壤土
0.8~1.3 15~30 30~50 50~70
1.3~1.5 30~50 50~70 70~100
1.5~1.8 50~70 70~100 100~150
1.8~2.3 70~100 100~150 -
9.6.3 开挖深度不超过5 m、水深不超过3 m的土质排水沟道,最小边坡系数应按表15执行。淤泥、流沙地段的排水沟边坡系数应适当加大。
表15 土质排水沟最小边坡系数
单位为米
土质 排水沟开挖深度
 <1.5 1.5~3.0
粘土、重壤土 1.0 1.25~1.5
中壤土 1.5 2.0~2.5
轻壤土、砂壤土 2.0 2.5~3.0
砂土 2.5 3.0~4.0
9.6.4 暗管改碱工程建设应符合TD/T 1043.1、TD/T 1043.2的规定。
9.7 渠系建筑物工程
9.7.1 泵站、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和陡坡等工程建设应符合GB 50288及相关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7.2 农桥长度应不超过30 m,宽度不应低于所联接的道路宽度。一级农用桥桥面总宽度宜取6.0 m~7.0 m,二级农用桥桥面总宽度宜取3.5 m~4.5 m,必要时宜在农桥上设置护栏。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农桥还应符合JTG D60的相关规定。
9.8 电力工程
10 kV以上输变电工程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除上述规定外,电力工程建设还应符合GB 50052、DL/T 5220及其他相关规定。
9.9 其他
项目区外1公里内,若有项目区重要的灌溉水源和排水出路,经方案比较和充分论证,可新建或修复必要的灌排设施。
10 田间道路工程
10.1 一般规定
干、支道路原则上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
10.2 田间道、生产路
10.2.1 路基
10.2.1.1 对存在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因素的地区,应重视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的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路基危害。田间道路基标高不应高出田面高程0.5 m。生产路路基标高不应高出田面高程0.3 m。
10.2.1.2 路基宽度为路面宽度和两侧路肩宽度之和,应符合表16的规定。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相协调。
表16 路面、路基、路肩宽度建设指标
单位为米
道路等级 路面宽度 路基宽度 路肩宽度
一级田间道 5.0~6.0 5.8~7.6 0.40~0.80
二级田间道 4.0~5.0 4.7~6.4 0.35~0.70
生产路 2.0~3.0 2.6~4.0 0.30~0.50
10.2.1.3 一级田间道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宜为二十年一遇;二级田间道和生产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宜为十五年一遇。特殊地区按具体情况确定。
10.2.1.4 田间道路基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填筑,宜就地取材;生产路路基宜采用素土夯实。
10.2.1.5 田间道路基施工应采取分层填筑、压实,每层填筑厚度宜为0.2 m~0.4 m。一级田间道路床顶面以下0 m~0.8 m,压实度达到94 %以上;0.8 m~1.5 m,压实度达到93 %以上;大于1.5 m,压实度达到90 %以上。二级田间道和生产路,压实度达到90 %以上。生产路路基厚度宜为0.2 m~0.3 m。
10.2.2 路面
10.2.2.1 路面结构层具体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路面建设技术指标
单位为厘米
道路类型 面层类型 面层厚度 基层类型 基层厚度
一级田间道 沥青面层 3~5 灰土或二灰土、级配碎石、砾石、填隙碎石、块石、卵石或地瓜石、煤矸石及煤渣等 15~20
 水泥混凝土面层 16~20  
二级田间道 碎、砾石(泥结或级配) 15~30 无 无
 半整齐石块   
 土壤固化类路面   

表17(续)
单位为厘米
道路类型 面层类型 面层厚度 基层类型 基层厚度
二级田间道 其他路面(如煤矸石、紫砂页岩等) 15~30 无 无
生产路 碎、砾石(泥结或级配) 10~20 无 无
 半整齐石块   
 土壤固化类路面   
 其他路面(如煤矸石、紫砂页岩等)   
注1:二级田间道可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基层的类型、厚度分别参考一级田间道。
注2:田间道路桥梁搭板下基层,山地、丘陵区田间道纵坡大于5 %的风化砂、土路堤等硬化路面下基层,可采用水泥级配碎石。应按JTG/T F20执行。

10.2.2.2 田间道路面宽宜为4 m~6 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可适当放宽,承担农产品运输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田间道路面宜硬化;田间道路面宜高出地面30 cm~50 cm,常年积水区可适当提高。在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宜为30 cm。
10.2.2.3 生产路路面宽度不应超过3 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可适当放宽,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 cm,宜采用素土路面。具体应符合表17的规定。平整度指标:3 cm。直尺与面层最大间限为5 mm。
10.2.3 路肩
路肩宜采用素土夯实,边坡比宜为1:1.5~1:1,有条件时可采用干砌块(片)石砼砂浆抹面压顶、条石或预制混凝土块作路肩。
10.2.4 道路纵坡
最大纵坡宜取6 %~8 %,最小纵坡以满足雨雪水排除要求为准,宜取0.3 %~0.4 %,多雨地区宜取0.4 %~0.5 %。
10.2.5 路拱
路拱宜取1%~2 %。
10.2.6 平曲面半径
田间道的平曲线半径小于250 m时,应在弯道内侧加宽。
10.2.7 沿线设施
田间道的沿线设施主要指简单的安全设施,可视当地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或不设置,主要包括标志、危险地段的护栏等。生产路不应设沿线设施。
10.2.8 其他
项目区内田间道路穿越农村居民点的路段可硬化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配置排水沟道。项目区外1公里内,如需与外界主要道路连通,可修建田间道。
1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1 一般规定
土地整治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应符合山东省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有关规定。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沟头防护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结合项目区实际,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11.2 农田林网工程
11.2.1 农田防护林
    防护林带不应超过五行,行距宜为2 m~3 m,株距宜为2 m~3 m;苗木直径应大于2 cm。
11.2.2 梯田埂坎防护林(草)
11.2.2.1 梯田埂坎防护林(草)宜布置在梯田埂坎外坡离埂坎坎顶1/3~1/2处。
11.2.2.2 种植密度:梯田田坎高度低于1 m时,栽植一行灌木或草类,株距宜为0.5 m~0.6 m;田坎高度大于1 m时,栽植两行至三行呈“品”字型排列的树木或草类,株距宜为0.5 m~0.6 m,行距宜为0.6 m~0.8 m。
11.3 岸坡防护工程
11.3.1 一般规定
岸坡防护工程以小型堤防工程的旧堤改造、堤防加固为主。
11.3.2 砌石护坡
砌石护坡分为干砌石护坡和浆砌石护坡。在坡度较小(1:2.5~1:3)、受水流冲刷较轻的坡面,当流速为2 m/s~3 m/s时,可采用单层干砌块石,当流速为3 m/s~4 m/s时,可采用双层干砌块石;坡度在1:1~1:2之间,或坡面位于沟岸、河岸,下部可能遭受水流冲刷,且洪水冲击力强、水流流速大于4 m/s的防护段,宜采用浆砌石。
11.3.3 砌石草皮护坡
在坡度小于1:1、高度小于4 m,坡面有涌水的地段,采用砌石草皮护坡,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在坡面下部1/2~2/3采取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二是在坡面从上到下,每隔3 m~5 m沿等高线修一条宽30 cm~50 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11.3.4 其他岸坡防护工程
其他的植物护坡、工程护坡、综合护坡及护岸工程应结合项目区实际,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11.4 沟道治理工程
11.4.1 一般规定
丘陵区和土石山区等沟壑发育、沟头前进危害严重地区应修建沟头防护工程。沟头防护工程应与谷坊等沟壑治理措施互相配合。
11.4.2 沟头防护工程
11.4.2.1 沟头防护工程的防御标准为十年一遇3 h~6 h最大降雨。根据各地不同降雨情况,分别采取当地最易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短历时,高强度暴雨。
11.4.2.2 当沟头以上集水区面积大于10 hm2时,应布置相应的治坡措施与小型蓄水工程,以减少地表径流汇集沟头。
11.4.3 谷坊
11.4.3.1 谷坊工程应修建在沟底比降在5 %~10 %以上、沟底下切剧烈发展的沟段。
11.4.3.2 谷坊宜成组横卧在沟道中,高度应不超过3 m,拦沙量小于1 000 m³。
11.4.3.3 谷坊工程的防御标准应为十年一遇3 h~6 h最大降雨,或当地最容易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短历时、高强度暴雨。
11.4.3.4 谷坊溢洪口应设在土坝一侧的坚实土层或基岩上,上下两座谷坊的溢洪口应交错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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