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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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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78—2012 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
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Z 1—20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1—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AQ/T 3043—2014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
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
AQ/T 9008—201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
GA 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型号
GA 621—2013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GA 622—2013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GA/T 623—2006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HG/T 23004—92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SY/T 6772—2009 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
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2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3 
区域救援
承担指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任务而进行的救援行动。
3.4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
由省统一规划,省与地方和依托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能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及跨区域重大和复杂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任务的重要救援队伍。
该队伍要求具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功能。
3.5 
应急负责人
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管理的人员。
3.6 
应急指挥员
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的组织指挥员。
3.7 
应急救援队员
执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包括:消防人员、气体防护人员、工程抢险人员等)。
4 总则
4.1 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地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有应急力量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
4.2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应对重点依托的企业应急设施进行补充和完善,整合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资源,形成区域救援能力,满足区域救援的需要。
4.3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要根据本规范进行总体设计,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重点建设、注重实效。
4.4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的装备配备,在技术性能方面要处于当地骨干企业队伍现有装备的领先水平,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装备、设施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4.5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指挥中心、救援队伍、气体防护队伍和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具体由场地、营房建筑、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内容构成,并宜将上述建设项目及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整合,保持协同性和高效性。
5 规划布局
5.1 规划
5.1.1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的规划应充分考虑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情况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应承担的特定服务区域内应急救援任务。其中省重点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覆盖半径适当增大。
5.1.2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适当缩小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覆盖半径,并增加市、县(区)应急救援力量。
5.1.3 市、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应结合实际,并应位于现有的化工园区内或就近进行规划建设。
5.2 队伍选址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设在交通便捷,与交通主干道连接的位置,便于车辆、通讯和应急资源迅速调配,其用地应满足日常办公、执勤战备及业务训练的需要。应距离甲类生产装置等重要设施保持不少于500 m的间距。
b)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100 m。
c) 周边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与上述危险部位之间的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d) 地方企业现有办公设施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依托现有办公场所。
5.3 其他规划选址
消防站、气体防护站的选址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应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性以及应急救援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要求。
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6.1 组织机构
6.1.1 应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设立具体承担应急值守、调度指挥、信息处理、装备管理、技术培训、战术训练、后勤保障等职责的职能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运行机制、队伍编制、联动方式、调度指挥程序及日常管理职责分工,能够实现消防救援、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工程抢险等功能。具备上述功能的单位,可在依托现有机构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应至少设置3名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上述职责。
6.1.2 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应急负责人可由所依托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6.1.3 应急负责人应参加有关的应急救援技术和法规培训,熟悉各种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的原理与使用方法,具有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6.1.4 应急指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抢险救援工作5年以上,经过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具有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伍管理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
6.2 队伍要求
6.2.1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队伍、气体防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等,具备条件的支队、大队、中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技术力量,设置防化洗消队伍、警戒与疏散队伍等,或依托已有组织人员建立完善。各队应设队(站)长1人、教导员1人、副队(站)长1~2人。队伍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大队;大队至少下设2个中队;中队设2个以上战斗班,每个战斗班4~6人组成,每个中队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支队,并根据实际设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也可依托地方企业现有组织机构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中队设中队(站)长、指导员、副中队(站)长,可根据实际设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依托地方企业现有组织机构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兼职,中队最少由2至4个以上的执勤车组组成。执勤车组至少由4人组成,车组设班(组)长1人,驾驶员1人,战斗员、气防员2~4人,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充填操作员1人(压力容器),并考虑倒班执勤方式和人员定编。中队应结合实际设堵漏、开孔分流、燃烧排放、起重等专业组,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职责的人员,可依托现有机构组建。
6.2.2 支(大)队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救援工作3年以上,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熟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身体条件较好者可适当放宽。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具备化工中级以上职称或危险化学品专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消防工程师资格。
6.2.3 中队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救援工作3年以上,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熟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中队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条件较好者可适当放宽。中队技术人员应具备化工初级以上职称或危险化学品专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消防工程师资格。
6.2.4 队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再经过试用期实习,方可正式上岗;队员年龄应在40岁以下,身体条件较好者可适当放宽。
6.3 其他
6.3.1 防化洗消队伍、警戒与疏散队伍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救援工作3年以上,经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熟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防化洗消队伍、警戒与疏散队伍指挥及技术人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条件较好者可适当放宽。
6.3.2 防化洗消队伍、警戒与疏散队伍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再经过试用期实习,方可正式上岗。防化洗消、警戒与疏散队员年龄应在40岁以下,身体条件较好者可适当放宽。
7 基础设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应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a)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器材库、训练塔、器材修理间等;
b)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医务室、贮藏室、卫生间、配电室、车库、抢险救援器材仓库、干粉泡沫药剂仓库、训练器材库等。
7.2 支(大)队要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辅助用房,基础设施应按照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7.3 中队基础设施由场地和房屋建筑等部分构成。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其它基础设施应按照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7.4 可依托现有基础设施,完善设施功能,但至少要满足开展办公、学习、训练等实际需要。房屋建筑种类、面积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每个中队车库的车位数为3~5个(含1个备用车位),支(大)队以此类推。
7.5 其他设施:省重点加强建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培训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员实战演练的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宜建或依托用于专业培训的规范化电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学、办公和生活设施。
7.6 气体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应参照《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
8 技术装备
8.1 物资装备
8.1.1 应急救援队伍使用的装备、器材、药剂、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规定,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救援队各职能部门可参照附录A中表A.1与A.2的要求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和抢险救援设备,但至少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8.1.2 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或支(大)队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等规范进行装备配备,在此基础上应适当提高要求。
8.1.3 应急救援队伍所属气防站要具有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器材,每个气防队员应配备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应参照附录A中表A.3的要求,但至少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8.1.4 应急救援队伍所属工程抢险队伍要具有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器材,每个工程抢险队员应配备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应参照附录A中表A.4的要求,或依托现有资源进行充实完善,至少应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8.1.5 市、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在满足地方应急救援的基础上,应逐步配备齐全必须的技术装备。
8.2 信息系统
8.2.1 具备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地方现有资源建立功能全面的应急信息终端系统,配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无线数据及图像传输,GPS卫星定位等设备,并能与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服务区域内相关企业连通,实现信息报送、指令接收和下传、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功能。
8.2.2 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相关移动通信设备,能够将现场救援情况实时传送至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实现抢险救援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上级指令迅速下达。具备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地方现有资源建立事故信息、数据视频实时传输系统。
8.2.3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并熟悉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医疗、工程抢险、治安保卫、交通运输、后勤保障等相关联动单位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对各数据库的内容进行补充、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
a) 服务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b) 应急救援力量及分布情况;
c) 事故救援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专家情况;
d) 重点企业的生产、储运、销售等基本情况;
e) 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f) 相关救援装备器材;
g) 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信息;
h) 事故和救援案例;
i) 服务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和主要建构筑物情况。
8.2.4 具备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宜建设相应的专家辅助决策系统(如智能化火灾救灾决策系统)。
9 培训演练
9.1 人员培训
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维护、维修人员要实行专业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a)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岗位资格培训、复训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 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包括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复训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c) 应急救援队伍新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144学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再进行90天的试用期实习;每年至少复训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9.2 应急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该针对服务区域内潜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编制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组织进行不少于2次的综合性演练,同时保持和提高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10 其他
10.1 规章制度
10.1.1 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准军事化管理,并将军事化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同时应该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 预防性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b) 信息报送制度;
c) 应急值守制度;
d)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e) 设备测试检修制度;
f)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g) 设备出入库制度;
h) 设备租用制度;
i) 安全管理制度;
j) 业务培训制度;
k) 应急演练制度;
l) 应急投入制度。
10.1.2 应急救援队伍应该建立以下几种记录台帐:
a) 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日志;
b) 应急器材装备应当登记造册,并建立使用维护台帐,技术装备检查维护登记簿;
c) 学习训练情况和考核登记簿;
d) 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演练记录;
e) 会议记录簿;
f) 车辆运行记录;
g) 战备执勤交接班记录;
h) 企业资产维护保养记录(车辆、装备、器材)。
10.2 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立足于所依托单位自投,各级政府支持,同时充分吸收社会保险和捐赠,保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正常运转费用的供给。相关企业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由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救援装备应当建立专门台帐,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划转其他单位或挪作他用。
10.3 装备管理
10.3.1 装备使用
10.3.1.1 应急装备使用前须严格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10.3.1.2 应按照装备说明书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应急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规范的安全操作培训。
10.3.1.3 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相应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0.3.2 装备维护
10.3.2.1 装备维护应坚持“三定”原则,即定责任人、定维护内容、定维护时间;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各类装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所有装备器材应定位放置,摆放整齐,固定牢靠,不准挪作他用。
10.3.2.2 装备应保持外表洁净,灵敏好用,随时处于备战状态;对于不能安全使用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装备与部件,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报废。出警使用后的器材要及时擦洗干净,晒(晾)干后,放回原位。
10.4 劳动保护与福利
10.4.1 救援人员应享受与所属单位一线作业人员福利待遇,并实行应急救援岗位津贴。
10.4.2 救援人员着装按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技术要求。
10.4.3 救援人员除执行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应享受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10.4.4 应急救援人员在业务训练、应急救援中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投保的重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相关事宜。
10.4.5 在每一次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应急救援抢险行动结束后,应根据救援情形对抢险指战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灼伤(物理、化学灼伤)、听力、视力、中毒等项目的体检,确保指战员受到的伤害早发现,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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