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发改委立项用途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甲级资质,专业:农业_轻工_机械_建材_建筑_电子_纺织_化工_医药
老木一支笔 可行性研究分析/申请报告着名品牌
首 页 | 机构介绍 | 专家团队 | 政策研究 | 工程咨询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商业计划书 | 行业研究 | 业 绩
农业| 林业| 轻工| 食品| 机械 | 能源 | 化工 | 医药 | 电子 | 纺织 | 汽车 | 钢铁 | 冶金 | 建筑 | 建材 | 市政 |环境 |旅游 |物流 |服务
16年来,为何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委托我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因为我们:有实力,品牌硬,讲信誉!因为我们:创建的历史长,全国的分部多,做过的案例多!
因为我们:资质高,专业多,业务广!因为我们:权威性高!通过率高!成功率高!更超值划算!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市政,人防,节能,综合等.
已累计完成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项目,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征地立项,政策扶持,财政资金,融资合作.
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 --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1649 关键词: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立足山东,联动安徽、山西、青海、新疆,服务全国!
已累计为全国30多个省市区,上千家企业及投资创业者,
协助成功获得了立项、征地、上市、资金、投资、融资!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人防、石油化工、石油库等工程中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a)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b)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245 消防泵
GB 15308 泡沫灭火剂
GB 20031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GB 50261 自动喷射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3864 工业氮
GB/T 12244 减压阀一般要求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水动力源、泡沫液动力源、压缩气体(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气源、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泡沫释放装置、管道和控制调节器等组成的泡沫灭火装置。
3.1.2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控制系统、控制阀、管网和压缩气体泡沫释放装置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3.1.3 
压缩气体泡沫 compressed gas foam
由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产生的泡沫。
3.1.4 
压缩气体泡沫释放装置 compressed gas foam release device
用来将压缩气体泡沫按照预定模式分配到指定区域,同时又使泡沫的破损程度降至最低限度的释放装置。
3.1.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automatic tracking and positioning jet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是利用红(紫)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组件,并运用自动控制及通讯技术实现对早期火灾自动跟踪定位灭火的室内外固定射流灭火装置。
3.1.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automatic tracking and positioning jet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电磁阀、管道、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消防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够在火灾发生早期自动跟踪定位火灾部位,并自动喷射泡沫灭火。
3.1.7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spray-type automatic tracking and positioning jet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矩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喷射泡沫器、机械传动装置、电磁阀四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喷射泡沫器和机械传动装置为一体化设置。
3.1.8 
扫描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scanning spray type automatic tracking and positioning jet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扇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扫描洒水器、机械传动装置、电磁阀四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扫描洒水器和机械传动装置为一体化设置。
3.1.9 
圆周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circumferential spray type automatic tracking and positioning jet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圆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圆周洒水器、电磁阀三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圆周洒水器和电磁阀均为独立设置。
3.2 符号
M——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溶液的设计用量(L);
S——保护对象的水平投影面积(㎡);
W——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L/min•㎡ );
T——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min);
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qg——给水设计流量(m³/s);
Ch——海澄-威廉系数;
qm——单个喷头的流量(L/s);
qp——单门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系数;
N——保护对象的喷头计算数量;
P2——系统储液罐工作压力(MPa);
Y——裕量系数(不小于2);
B——发泡倍数。
4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泡沫液、安全阀、消防水泵、泡沫液泵、供气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的设计要求。
4.1.2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额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4.1.3 与泡沫液或泡沫溶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4.1.4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出口压力应满足设计压力的要求。
4.1.5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规定涂色:
a) 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管道宜涂红色;
b) 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c)  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150 mm宽的色带或色环;
d) 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4.1.6 供泡沫溶液干管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4.2 泡沫液的选择与储存
4.2.1 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GB 50151泡沫液选择的有关规定。
4.2.2 泡沫液储罐应符合的要求。
a) 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b) 泡沫液储罐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应设液位计、加液孔、排液孔等;
c)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4.3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4.3.1 水动力源
4.3.1.1 采用供水消防泵作为水动力源的装置,供水消防泵应满足GB 6245的要求。
4.3.1.2 供水消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3.1.3 供水消防泵的选型尚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1节相关要求。
4.3.1.4 采用压力消防水作为水源的装置,供水压力应与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配。
4.3.2 泡沫液动力源
4.3.2.1 泡沫液泵应满足GB 20031和GB 50151中泡沫液泵的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3.2.2 泡沫液计量仪表与泡沫液接触部分应为耐腐蚀材料制成,其精度应满足装置需要,可靠性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3.3 供气装置
4.3.3.1 使用空气压缩机供气时,空气压缩机的出气量和出气压力应满足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设计需要,空气压缩机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大供气流量下,连续运转的时间应大于火灾延续时间,空气压缩机和传动系统应工作平稳。
4.3.3.2 空气压缩机出气口处,应使用气体缓冲罐,以保证供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泡沫性能稳定。
4.3.3.3 气体缓冲罐的容积和压力应根据空气压缩机的性能参数确定,气体缓冲罐上应设置安全阀。
4.3.3.4 使用氮气瓶组供气时,可使用一组或多组氮气瓶,氮气瓶出口阀后部应设置减压阀,出气量和出气压力应满足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设计需要,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大供气流量下,连续供气时间应大于装置连续工作时间,氮气瓶组、减压阀和连接管道应工作平稳、安全可靠。氮气瓶应满足GB/T 3864中氮气瓶的要求;减压阀应满足GB/T 12244中气体减压阀的要求,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3.3.5 使用2组以上氮气瓶供气时,减压阀出气口处应使用集气排,集气排的压力和流量应大于装置工作压力和流量的2倍。
4.3.4 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
4.3.4.1 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泡沫溶液流量应符合其额定值,误差不应大于额定值10 %;
4.3.4.2 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泡沫溶液发泡倍数应符合其额定值,误差不应大于额定值10 %;
4.3.4.3 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装置额定压力的1.2倍。
4.4 泡沫释放装置
泡沫释放装置应采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消防枪、消防炮、喷头等释放装置。
5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储罐区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非水溶性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及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b)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 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c) 高度大于7 m或直径大于9 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1.3 泡沫溶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储罐区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应按式(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1)
式中:
M1 —— 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L);
A1 ——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
R1 —— 泡沫溶液供给强度(L/min•㎡);
T1 —— 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N ——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f ——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L/min);
T —— 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L —— 系统管道内泡沫溶液剩余量(L)。
5.1.4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 %的富余量。
5.1.5 设置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240 L/min。
表1 泡沫枪数量及其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1 10
>10且≤20 1 20
>20且≤30 2 20
>30且小≤40 2 30
>40 3 30
5.1.6 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备带泡沫枪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并符合以下列规定:
a) 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20 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3支;
b) 油罐直径大于20 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4支;
c) 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240 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 h。
5.1.7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 m³的外浮顶储罐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当储罐区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溶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 L/S时,系统的泵、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及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1.8 在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5.1.9 采用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 m。
5.1.10 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功能。并应配备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5.1.11 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将压缩气体泡沫液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 min。
5.2 固定顶储罐
5.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5.2.2 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 丙类
固定、半固定系统 蛋白 3.0 40 30
 水成膜、合成、氟蛋白、成膜氟蛋白 2.5 45 30
移动式系统 蛋白、合成、氟蛋白 4.0 60 45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3.5 60 45
注1: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时间的80 %。
注2:沸点低于45 ℃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2.2.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 min。
5.2.2.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规定:
表3 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异丙醇、甲基异丁酮 抗溶性水成膜 6.0 30
甲醇,乙醇,正丁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丁酯  6.0 25
含氧添加剂含量大于10 %的汽油  3.0 40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GB 50151附录A的规定试验确定。
5.2.3 储罐泡沫喷射口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计算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规定:

表4 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泡沫喷射口个数
≤10 1
>10且≤25 2
>25且≤30 3
>30≤35 4
5.2.3.1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5.2.3.2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泡沫缓冲装置。
5.2.4 储罐上、防火堤内及防火堤外压缩气体泡沫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5.3 外浮顶储罐
5.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5.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单个泡沫喷射口的最大保护周长符合表5规定。
表5 单个泡沫喷射口的最大保护周长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 堰板高度(m) 保护周长(m)
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 ≥0.9 24
 机械密封 <0.6 12
  ≥0.6 24
金属挡雨板下部 <0.6 18
 ≥0.6 24
5.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5.3.4 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按照《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条款执行。
5.3.5 压缩气体泡沫液的管道敷设要求按照《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条款执行。
5.4 内浮顶储罐
5.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对待。
5.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的设置,单个压缩气体泡沫喷射口保护周长及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 m,其高度不应小于0.5 m;
b) 单个泡沫喷射口的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 m;
c)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
d)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5.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e) 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5.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5.2.2.1款的规定;
b) 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5.2.2.2款的规定;
c) 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5.2.2.2款的规定,但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地5.2.2.2款规定的1.5倍;
d) 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地5.2.3的规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
5.4.4 内浮顶储罐其压缩气体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相关条款的要求。
5.5 石油化工装置区
5.5.1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宜考虑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5.5.2 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炮或是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b)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15 L/S;
c)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溶液的流量不应小于4 L/S;
d) 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5.5.3 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室外装置区设置泡沫炮或是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应按式(2)计算:
   (2)
式中:
M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L);
A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
R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L/min•㎡);
T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5.5.4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6规定。
表6 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3.5 30 20
蛋白、氟蛋白 3.5 40 30
5.5.5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7规定。
表7 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液体种类
蛋白、氟蛋白 3.5 15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2.5 15 
抗溶泡沫 6.0 15 水溶性液体
6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6.1 适用场所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室内停车场和车库、化工车间、化工装置、储存A类、B类物质的仓库、地下工程等场所。
6.2 系统设计
6.2.1 一般规定
6.2.1.1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固定式系统。
6.2.1.2 系统设计流量应保证在保护范围内设计同时开放的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持续时间内持续喷射泡沫。
6.2.1.3 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场所内所含的介质进行选择;性能应符GB 15308的要求。
6.2.1.4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持续喷射泡沫时间不应低于45 min。在这一时间范围内,可根据火灾扑灭情况,人工或自动关闭系统级复位。
6.2.2 系统组件
6.2.2.1 喷头
6.2.2.1.1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喷头宜选用不锈钢螺旋喷头。
6.2.2.1.2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泡沫溶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6.2.2.1.3 应使泡沫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6.2.2.1.4 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1.5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压缩气体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6.2.2.1.6 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名  称 喷头设置高度(m) 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 喷头最大水平距离(m) 工作压力(MPa)
喷  头 ≤10 12 3.6 ≥0.35
注:当喷头设置高度大于10 m时,单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和喷头的最大水平距离由试验确定。
6.2.2.2 报警阀组
6.2.2.2.1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6.2.2.2.2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b) 当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2.2.3 每个报警阀组供泡沫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 m。
6.2.2.2.4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 m。安装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2.2.5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3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9 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泡沫液种类 喷头设置高度(m) 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L/min•㎡)
蛋白 氟蛋白 ≤10 4
 >10 5
水成膜 成膜氟蛋白 ≤10 3.5
 >10 4
6.2.4 系统喷头布置
6.2.4.1 一般规定
6.2.4.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喷洒泡沫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6.2.4.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射强度的喷头。
6.2.4.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泡沫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泡沫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射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10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 m。
表10 同一根配泡沫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泡沫支管的间距
喷射强度
(L/min•m²)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m²) 喷头与端墙的
最大距离(m)
2 4.4 4.5 20.0 2.2
3 3.6 4.0 12.5 1.8
4 3.4 3.6 11.5 1.7
≥6 3.0 3.6 9.0 1.5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注2:喷射强度大于8 L/min﹒m²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 的喷头。
注3: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 m,并不应大于3 m。
6.2.4.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 mm、不应大于150 mm。
6.2.4.1.4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 mm,同时溅泡沫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 mm、不应大于100 mm。
6.2.4.1.5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6.2.4.2中的a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 mm。
6.2.4.1.6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泡沫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 mm仍不能符合6.2.4.2中的a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6.2.4.1.7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泡沫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 mm、不应大于100 mm。
6.2.4.1.8 净空高度不超过8 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 只喷头,但喷射强度仍应符合表9 的规定。
6.2.4.1.9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mm)
喷头安装方式 直立型 下垂型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溅泡沫盘与顶板的距离 100 150 150 360
6.2.4.1.10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 m;喷头溅泡沫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12规定:
表12 喷头溅泡沫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
喷头类型 最小垂直距离
螺旋喷头 0.45
6.2.4.1.11 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泡沫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6.2.4.1.3 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 mm。
6.2.4.1.12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 m²,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泡沫盘平齐。
6.2.4.1.13 净空高度大于800 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6.2.4.1.14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射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射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6.2.4.1.15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6.2.4.1.16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泡沫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 时,不应大于0.8 m;屋顶坡度<1/3 时,不应大于0.6 m。
6.2.4.1.17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13的规定:

我们的承诺:
16年品牌,更保证信誉;
顶级才智,更专业规范;
专家对话,更直接及时;
相比价格,更超值划算;
上千案例,更贴近实用!
[首 页] [返回] [留言板] [打印]
最新公告
· 中央空调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可行.
· 防坠落安全绳带建设项目可行性.
· 新型保护装饰膜纳米水基釉生产.
· 粮库高大平房仓工程项目可行性.
· 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
· 昆虫生态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关于我们
老木一支笔,顶级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具有发改委颁布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专业:农业,轻工,食品,机械,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冶金,旅游,电子,纺织,能源,节能,市政,人防,综合经济等,资质高,专业多,通过率高!
独家优势
可信可靠:16年品牌不变,更保证信誉
一流专家:顶级才智锤炼,更专业规范
业务拓展:一站式全服务,更全面广泛
服务到位:专家在线对话,更直接及时
收费合理:相比价格合理,更超值划算
成功率高:上千案例积累,更贴近实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可研报告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建议书
· 工程项目建议书
· 投资项目建议书
·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
· 农业项目建议书
· 医院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发改委立项报告
· 用地申请报告
· 立项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书
· 立项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 资金申请报告
·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 融资报告
· 企业融资计划
商业计划书
· 商业计划书
· 融资计划书
· 投资计划书
· 项目计划书
· 创业计划书
风险评估报告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 项目数据分析报告
· 投融资综合分析报告
· 项目稳定回报论证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
· 项目评估报告
· 投资分析报告
· 项目论证报告
· 项目分析报告
· 项目投资报告
环境评价报告
· 环境评价报告
· 环评报告书
· 环评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
· 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闻中心 | 专家专栏 | 行业专栏 | 资讯专栏 | 投资政策 | 产业政策 | 各地政策 | 山东政策 | 技术标准 | 销售中心 | 联系我们 | 收费问答 |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济南麦肯锦鸿管理咨询中心 · 国内着名品牌,16年诚信不变,专业品质锤炼,值得信赖托付!
总部接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C座1-1104 网址:http://www.laomu8.com
山东总部:0531-88931929 15069190968 邮箱:laomu8@163.com QQ:353351933
旗下: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Copyright@2006-2021 laomu8.com. 鲁ICP备09069317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0599号
本站关键词:可行性报告,可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商业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