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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形储罐现场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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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球形储罐现场制造监督检验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 MPa且不大于6.4 MPa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球形储罐(以下简称球罐)现场制造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球罐的监督检验工作:
a) 核能装置中的球罐;
b) 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罐;
c) 公称容积小于50 m3的球罐;
d) 双层结构的球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37—2014 钢制球形储罐
GB 50094—2010 球形储罐施工规范
NB/T 4701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压力
垂直作用在球罐单位表面积上的力。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3.2 
工作压力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球罐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3.3 
设计压力
指设定的球罐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3.4 
试验压力
进行耐压试验或泄露试验时,球罐顶部的压力。
3.5 
计算压力
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球壳板厚度或受压元件厚度的压力,包括液柱静压力等附加载荷。
3.6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在指定的相应温度下,球罐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压力,该压力是根据球罐各受压元件的有效厚度,考虑了该元件承受的所有载荷而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
3.7 
设计温度
球罐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温度平均值)。
3.8 
试验温度
进行耐压试验或泄露试验时,球壳的金属温度。
3.9 
计算厚度
按公式计算得到的厚度。
3.10 
设计厚度
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3.11 
名义厚度
设计厚度加上钢材厚度负偏差后向上圆整至钢材标准规格的厚度。即标注在图样上的厚度。
3.12 
有效厚度
名义厚度减去腐蚀裕量和钢材厚度负偏差。
4 检验程序及双方职责
4.1 球罐现场制造监督检验的一般程序
球罐现场制造监督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
a) 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b) 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工艺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c) 监检员对现场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d) 现场制造监检合格后,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e) 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4.2 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a) 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
b)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球罐的现场制造、施工质量负责;
c) 监检应当在办理施工告知、向监检机构报检之后开始进行;
d)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球罐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e) 施工过程中如果涉及外协单位,审查外协单位相应资质,工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在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下完成工作,并将外协单位相关手续提供监检单位审查;
f) 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g) 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h) 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工作进度和监检员确定的现场检验点、抽查检验点,提前通知监检员到场;
i) 应当监检而未经监检的球罐不得交付使用。
4.3 监检机构职责
4.3.1 监检应当在球罐制造现场,且在现场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球罐,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3.2 监检机构应当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质。
4.3.3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球罐现场制造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3.4 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球罐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设备所在地的和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4.3.5 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4.3.6 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4.4 监检员职责
4.4.1 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4.4.2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并且具有保密的义务。
4.4.3 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球罐的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4.4.4 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球罐的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
4.4.5 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4.4.6 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负责打监检钢印。
5 监检项目
5.1 监检项目确定原则
监检员应当依据本规程、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综合考虑所监检的球罐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制造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不得低于本规则要求。
5.2 监检项目分类
5.2.1 A类监检项目(以下简称A类)
指对球罐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施工。
5.2.2 B类监检项目(以下简称B类)
指对球罐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制造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5.2.3 C类监检项目(以下简称C类)
指对球罐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制造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6 监检要求
6.1 球罐制造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现场检查球罐制造单位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是否正常;审查受检单位制造现场的告知、质保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检查是否有现场质保体系人员任命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制造单位与热处理、无损检测分包单位的分包协议、分包方评价及分包管理规定。
6.2 球罐现场制造设计文件审查
制造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球罐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监检员逐台审查球罐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球罐设计文件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总图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b) 外来图样是否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艺审图;
c) 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及其制造技术条件、必要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d) 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e) 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
f) 当设计方法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之外的方法时,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技术评审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批准手续;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监检员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由制造单位以外的机构进行试验时,审查相关见证资料),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g) 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监检员完成上述监检项目后,在监检记录中记录设计总图图号。
6.3 球罐现场制造工艺文件审查
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
a) 审查相关工艺文件的批准程序;
b) 是否依据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WWI);
c) 当球罐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其要求是否与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者焊接工艺规程(WPS)中的焊后热处理要求相符;
d) 当采用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新工艺时,新工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6.4 球罐现场制造质量计划审查
审查质量计划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
a)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
b) 产品焊接试件、热处理试件检验与试验;
c) 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
d) 焊后热处理;
e) 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f)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g) 设计总图中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
h)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
监检员完成质量计划审查后,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并且签字(章)确认。
6.5 球壳板出厂资料审查
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球壳板需在制造厂进行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球壳板出厂资料审查包括:审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批准手续,其内容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球壳板出厂监检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6.6 基础验收(C类)
审查“球罐基础验收记录或者报告”或现场检查球罐基础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要求时,在“球罐基础验收记录或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6.7 零部件的检查和验收(C类)
6.7.1 球壳板和试板的检查
6.7.1.1 球壳的结构型式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每块球壳板本身不得拼接。
6.7.1.2 制造单位提供的球壳板表面不应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分层等缺陷,当存在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杂、分层等缺陷时,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修补。
6.7.1.3 球壳板的曲率、几何尺寸,球壳板和坡口表面质量,球壳板测厚,超声检测,磁粉检测,化学成分等应符合附录B要求,应力分析设计球形储罐曲率最大间隙不得大于3 mm。
6.7.1.4 当相邻板的厚度差大于或等于3 mm或大于其中的薄板厚度的1/4时,厚板边缘应削成斜边,削边后的端部厚度应等于薄板厚度。
6.7.2 支柱的检查
6.7.2.1 支柱全长长度允许偏差为3 mm。
6.7.2.2 支柱与底板焊接后应保持垂直,其允许偏差为2 mm。
6.7.2.3 支柱全长的直线度偏差应小于或等于全长的1/1000,且不大于10 mm。
6.7.2.4 现场组焊的上、下段支柱接口处最大与最小直径差,不应大于支柱内直径的1 %,且不应大于4 mm。
6.8 现场焊材、焊材库、焊工的审查(C类)
6.8.1 检查制造现场焊材库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焊接材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烘干和发放,检查焊材烘干记录、发放回收回收记录等是否完整,查看是否配备有足够的保温桶。
6.8.2 审查焊材的选用是否符合图纸及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审查焊材的质量证明文件、焊材的扩散氢试验报告,监检员可现场抽查一批焊材检查其批次等内容是否与质量证明文件相对应。
6.8.3 焊条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烘干,无要求时,低氢型焊条应按350 ℃~400 ℃恒温1小时以上的要求烘干,烘干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 ℃~150 ℃的恒温箱中随取随用,焊条表面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裂纹;焊条电弧焊时,焊条应存放在合格的保温筒内,且保存时间不超过4 h,当超过时,应按原烘干温度重新烘干,重复次数不得超过2次;
6.8.4 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等。
6.8.5 从事球形储罐焊接的焊工,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应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监检员现场抽查施焊焊工的资质,检查其焊工证的相应资质、有效期以及聘用单位是否为现场制造单位。
6.9 球罐现场组对质量监检(B类)
6.9.1 制造单位在球罐组对后施焊前将组对质量检验记录或者报告提交监检员。
6.9.2 监检员审查组对质量的检验项目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组对精度、坡口表面质量、坡口间隙、坡口错边量等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并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数量根据压力容器的组对难度确定且不少于一条。
6.9.3 监检员完成组对质量的监检后,在监检记录上记录现场抽查的焊接接头编号。
6.10 产品焊接试件监检
每台球罐应做立焊和平焊加仰焊2块或横焊、立焊和平焊加仰焊3块(注1)产品焊接试件,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
a) 产品焊接试件制备的审查(C类)。审查焊接试件制备的方法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设计的总图规定,当球罐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还应当检查产品焊接试件的热处理工艺与实际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
b) 产品焊接试件检查(A类)。在制取拉伸、弯曲、冲击试样前,现场检查焊接产品焊接试件,并且标注监检标记;
c) 产品焊接试件的试样和试验结果的确认(C类)。审查产品焊接试件的试验报告,查看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当监检员认为有必要时,现场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监检员完成产品焊接试件的监检后,在产品焊接试件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注:当设计、制造标准为GB 50094—2010时制作3块焊接试板,当设计、制造标准为GB 12337—2014时制作2块焊接试板,两个标准都有则制作3块焊接试板。
6.11 焊接过程的监检
6.11.1 焊接过程的监检
焊接过程的监检包括:
a) 制造单位在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前,将焊接记录与施焊记录提交监检员审查,监检员抽查焊工资格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抽查实际施焊的工艺参数是否符合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的要求(C类);
b) 当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是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 ℃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制造单位首次施焊的材料时,监检员还应当对焊接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焊工资格、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是否符合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的要求(B类);
c) 审查超次返修是否经过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审查返修工艺是否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C类)。
焊缝焊接前的预热以及焊后的后热处理需满足表1及附录B的要求。
6.11.2 焊缝的修磨和焊补
6.11.2.1 修磨
球壳板局部表面和焊缝表面的缺陷及工卡具焊迹必须用砂轮修磨。修磨范围内的倾斜度至少为1:3。修磨后的球壳实际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同时磨除深度应小于球壳名义厚度的5 %,且不大于2 mm。超过时,应进行焊补。
6.11.2.2 焊补
球罐的焊补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以下要求:
a) 对球壳表面缺陷进行焊补时,每处的焊补面积应在5000 mm2以内。如有两处以上焊补时,任何两处的净距应大于50 mm。每块球壳板上焊补面积总和必须小于该块球壳板面积的5 %。补焊后的表面应修磨平滑,修磨范围内的倾斜度至少为1:3,且高度不大于1.5 mm。当球壳板表面焊补深度超过3 mm时,还应进行超声检测;
b) 焊缝表面缺陷进行焊补时,焊补长度应大于50 mm。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540 MPa的低合金钢材焊缝焊补后,应在焊补焊道上加焊一道凸起的回火焊道。回火焊道焊完后,应磨去回火焊道多余的焊缝金属,使其与主体焊缝平缓过渡;
c) 焊缝的内部缺陷焊补时,清除的缺陷深度不得超过球壳板厚度的2/3。若清除到球壳板厚度的2/3处还有残留缺陷时,应在该状态下焊补,然后在其背面再次清除缺陷,进行焊补。焊补长度应大于50 mm;
d) 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焊补次数不宜超过2次。如超过2次,焊补前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焊补次数、部位和焊补情况应记入球罐质量证明书。
球形储罐修磨和焊补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a) 各种缺陷清除和焊接修补后均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b) 当表面缺陷焊接修补深度超过3 mm时(从球壳板表面算起)应进行射线检测或TOFD检测;
c) 焊缝内部缺陷修补后,应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选用的方法与修补前发现缺陷的方法相同。
监检员完成焊接过程的监检后,在抽查的焊接记录上签字(章)确认,需要对焊接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时,还应当记录现场抽查的焊接接头的编号、焊工资格、焊接材料等相关信息。
表1 常用钢的预热温度
板厚/mm 钢号
 Q24R Q345R
16MnDR
15MnNiDR Q370R
15MnNiNbDR 07MnMoVR
07MnNiVDR
07MnNiMoDR 09MnNiDR
 预热温度/℃
20 — — — — —
25 — — 75~125 50~75 50~75
32 — 75~125 100~150  
38 75~125 100~150 125~175 75~100 75~100
50 100~150 125~175 150~200 100~125 100~125
注1:拘束度高的部位(如接管、人孔)或环境气温低于5 ℃时,应采用较高的预热温度,扩大预热范围。
注2:不同强度的钢相互焊接时,应采用强度较高的钢所适用的预热温度。
注3:“—”表示不需要预热。
6.12 无损检测的监检
6.12.1 产品无损检测记录与报告审查(C类)
产品无损检测记录与报告审查内容包括:
a) 无损检测分包单位的无损检测资质;
b) 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c) 无损检测报告和无损检测工艺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d) 无损检测实施的时机、比例、部位、执行的标准和合格级别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
监检员完成焊接接头无损检测记录与报告的审查后,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6.12.2 射线底片审查(C类)
监检员根据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状况,确定射线底片审查的数量和部位。审查射线底片质量及评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射线底片审查的数量和部位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审查交叉焊缝、返修部位及其扩探部位、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而附加的局部射线检测的底片;
b) 对于制造单位首次施焊的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 MPa的低合金钢、铬钼钢、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 ℃的低合金钢制的球罐,审查抽查的数量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射线底片审查数量要求
每台压力容器射线底片总数(N) 压力容器射线检测比例
 全部(100 %) 局部≥20 %
N≤10 N N
10<N≤100 30 %N并且不小于10 50 %N并且不小于10
100<N≤500 20 %N并且不小于30 25 %N并且不小于50
N>500 15 %N并且不小于100 20 %N并且不小于125
6.13 热处理的监检
6.13.1 热处理记录和报告的审查(C类)
制造单位在耐压试验前,将热处理的记录、报告及相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提交给监检员。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审查热处理报告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b) 审查热处理作业指导书、热处理记录曲线、热处理报告是否符合热处理工艺的要求;
c) 当热处理后需要进行相关检验和试验时,审查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
6.13.2 热处理后的返修(C类)
对有焊后热处理要求的球罐,审查是否在热处理后进行了焊接返修,若有焊接返修,审查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焊后热处理。
6.13.3 热处理试件的监检
热处理试件的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热处理试件制备的审查(C类)。审查热处理试件制备的方法和数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设计总图规定的制造技术条件;
b) 热处理试件检查(A类)。在制取试样前,现场检查热处理试件,并且标注监检标记;
c) 热处理试件的试样和试验结果的确认(C类)。审查热处理试件的试样和试验结果;当监检员认为有必要时,现场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表3 测温点数
球罐容积(m3) 测温点数(个)
50 8
120 10
200 10
表3 测温点数(续)
球罐容积(m3) 测温点数(个)
400 14
650 22
1000 25
1500 30
2000 32
2500 36
3000 40
4000 45
≥5000 50
6.13.4 现场热处理监检(A类)
现场制造球罐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审查现场热处理方案,检查热电偶的布置及个数(表3)和热处理温度数据采集情况。
监检员完成热处理的监检后,在热处理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6.14 外观几何尺寸的监检
6.14.1 外观几何尺寸资料审查
监检员审查管口位置图、焊缝布置图、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审查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C类)
6.14.2 焊后尺寸检查(C类)
焊接后,棱角,两极间的内直径、赤道截面的最大内直径和最小内直径之间相互之差,两极间的内直径、赤道截面的最大内直径和最小内直径与设计直径之差均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支柱应在球形储罐径向和周向两个方向检查支柱的垂直度。当支柱高度小于8 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2 mm;当支柱高度大于8 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支柱高度的1.5 ‰,且不应大于15 mm。
6.14.3 宏观检查(B类)
宏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焊缝布置情况;
b) 抽查母材表面机械接触损伤情况和焊缝外观,并在监检记录上记录抽查的焊缝编号;
c) 对于按分析设计的球罐,还应当重点检查焊缝的余高,是否按规定予以去除,焊缝表面是否与母材表面平齐或者圆滑过渡。
d) 凡进行疲劳分析设计的球罐,球壳对接焊缝表面应与母材表面齐平,公差要求为+1.5mm。
表4 对接焊缝余高e1,e2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54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材 其他钢材
单面坡口 双面坡口 单面坡口 双面坡口
e1 e2 e1 e2 e1 e2 e1 e2
0%~10%δs
且≤3 0~1.5 0%~10%δ1
且≤3 0%~10%δ2
且≤3 0%~15%δs
且≤3 0~1.5 0%~15%δ1
且≤3 0%~15%δ2
且≤3
表5 应力分析设计球形储罐对接焊缝余高e1,e2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54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材 其他钢材
单面坡口 双面坡口 单面坡口 双面坡口
e1 e2 e1 e2 e1 e2 e1 e2
0%~10%δs
且≤2.4 0~1.5 0%~10%δ1
且≤2.43 0%~10%δ2
且≤2.4 0%~15%δs
且≤3 0~1.5 0%~15%δ1
且≤3 0%~15%δ2
且≤3
6.15 耐压试验的监检(A类)
6.15.1 液压试验
试验介质、试验温度需符合附录B的要求。
试验程序和步骤:
a) 试验球罐内的气体应当排干净并充满液体,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球罐外表面的干燥;
b) 当试验球罐罐壁金属温度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方可缓慢升压;
c)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升至试验压力的50 %时,保压10 min,然后对球罐的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渗漏检查,确认无渗漏后继续升压;
d) 压力升至设计压力时,保压10 min,然后再次进行渗漏检查,确认无渗漏后再升压;
e)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时,保压不少于30 min,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以无渗漏为合格;
f) 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液体排尽,用压缩空气将球罐内吹干。排液时,严禁就地排放。
g) 液压试验的合格标准:试验过程中,球罐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和异常声响。
6.15.2 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
6.15.2.1 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液体与液压试验的规定相同。
6.15.2.2 气压试验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试验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15.2.3 试验温度应符合附录B中液压试验的要求。
6.15.2.4 试验时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 %,保压5 min,然后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确认无泄漏后,再继续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50 %;如无异常,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 %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10 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试验后应缓慢卸压。
6.15.2.5 气压试验过程中,球罐无异常声响,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气液组合压力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球罐外表面干燥,无液体渗漏,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异常声响,无可见的变形。
6.15.2.6 监检员现场见证耐压试验后,审查耐压试验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并且签字(章)确认。当需要耐压试验后进行无损检测时,监检员需审查无损检测记录与报告。
6.16 基础沉降的监检(C类)
球形储罐在充水、防水过程中(注1),应对基础的沉降进行观测,并应作实测记录;沉降观测及沉降量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监检员需审查基础沉降报告的批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审查报告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注:包括液压试验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
6.17 泄漏试验的监检(C类)
6.17.1 气密性试验
6.17.1.1 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6.17.1.2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球罐的设计压力。
6.17.1.3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升至规定试验压力的50 %时,保压5 min,然后对球罐的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漏检查,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压力升至试验压力时,保压10 min,然后进行泄露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试验后应缓慢卸压。
6.17.1.4 试验过程中,无泄漏合格;如有泄露,应在修补后重新进行试验。
6.17.1.5 其他泄露试验方法和要求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泄漏试验监检员审查泄漏试验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并且在泄漏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6.18 安全附件(C类)
6.18.1 超压泄放装置
6.18.1.1 超压泄放装置的计算与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18.1.2 盛装易爆液化气体的球罐,至少应设置2个安全阀,任意一个安全阀的泄放量应满足事故状态下球罐的最大泄放量的要求。
6.18.1.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装设在一个连接口时,该连接口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之和。
6.18.1.4 对液态烃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球罐,必须在泄放装置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导管将泄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
6.18.2 紧急切断装置
6.18.2.1 紧急切断装置是指紧急切断阀及其操作机构。
6.18.2.2 盛装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液态烃球罐的进出口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6.18.2.3 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位置宜尽量靠近球罐第一道密封面。
6.18.2.4 盛装液态烃的球罐,其液相进口管线上,应安装止回阀。
6.19 竣工资料的监检(C类)
竣工资料的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竣工图样、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c) 设计修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且在竣工图上清晰标注;
d) 超压泄放装置质量证明书及其校验报告,检查其制造单位是否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校验报告是否有效,动作压力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余资料需符合附录B的要求。
监检员完成竣工资料的审查后,在竣工图和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上签字(章)确认。
6.20 产品铭牌的监检(B类)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逐台汇总监检记录及见证资料,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完成后及时按台出具《监检证书》并在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
7 检验问题的处理
7.1 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球罐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制造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7.2 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球罐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报告并停止监检,监检机构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3 《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由监检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7.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行为或影响受检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报告监检机构技术管理部门。
8 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a) 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b) 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规程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
9 监检机构资料存档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应包括:
a) 监检证书;
b) 签字(章)确认的质量计划复印件;
c)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记录;
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复印件;
e) 《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f) 签字(章)确认的热处理报告及曲线图复印件;
g) 签字(章)确认的耐压试验报告复印件。
h) 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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