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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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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管理、工作机制、执法监察、装备配备要求和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基层部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基层
县(市、区)、乡镇(街道)。
2.2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2.3 
GDP总量
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值。
2.4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范围及本职岗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管理的业务及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3 组织机构建设
3.1 基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
3.1.1 总则
3.1.1.1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3.1.1.2 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3.1.1.3 根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设立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内设机构。
3.1.2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3.1.2.1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a) 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  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b)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c)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d)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e) 督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f) 根据政府安排,向下级政府(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g) 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2.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a)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制度、措施建议;
b)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c) 组织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等重点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d) 参与研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e) 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f)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1.3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组成
3.1.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
a) 主任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b) 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c) 成员由本级党委、政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单位,及相关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d)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调整时,由党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
3.1.3.2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a) 主任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设置1名专职副主任;
b) 副主任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c)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专职工作人员。
3.1.4 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及要求
3.1.4.1 基本要求:
a) 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相应设立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电力、商贸流通、特种设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道路交通、矿产资源、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民用爆破器材、消防、农林水利(防汛)等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b)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本级党委、政府“一岗双责”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行业领域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3.1.4.2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1.4.3 职责:
a) 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专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b) 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定期分析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c) 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
d) 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e) 负责受理、组织查处、反馈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本领域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f) 每月向本级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g) 承办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3.2 监督管理机构
3.2.1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a)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b)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双重预防体系”;
c)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d)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 协调督促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f)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g) 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h)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2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a) 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b)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综合性工作;
c)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d)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e)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f) 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g)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h) 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 执法监察机构
3.3.1 县(市、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a) 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监察工作;
b)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监察;
c) 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检查活动;
d) 按权限办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案件查处工作;
e) 承办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3.3.2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监察中队主要职责(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
a) 对本行政区域职责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b) 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
c) 承办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事项。
3.4 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3.4.1 主要职责:
a) 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b)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c)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
d)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e)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f)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
g)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工作;
h) 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项。
3.4.2 人员配备:应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管理、应急技术装备等专业人员。
3.5 县(市、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机构
3.5.1  主要职责:
a) 承办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b) 制定落实信息化工作制度;
c) 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管理中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d) 组织对有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的调研、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e) 承办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化事项。
3.5.2  人员配备:应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管理技术人员。
3.6 权力和责任清单
3.6.1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编制和公布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编制可参考附录A。
3.6.2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3.6.2.1 权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b)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6.2.2 责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依法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b) 保密责任: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 人员管理
4.1 数量要求
4.1.1 人数配备
4.1.1.1 县(市、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在职在编人员以GDP总量(亿元)为参考,按以下标准配备:
——400亿以下:不少于40人;
——400-600亿:不少于50人;
——600-800亿:不少于60人;
——800-1000亿:不少于80人;
——1000-1500亿:不少于100人;
——1500亿以上:120人以上。
4.1.1.2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在职在编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集中、危险因素较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较重的不少于5人,确保与监管执法任务相适应,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1.2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80%。
4.1.3 职务职级配备要求
4.1.3.1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4人、督查专员1人、总工程师1人,配备相应正职级的非领导职务1人、副职级的非领导职务3~4人。
4.1.3.2 县(市、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察大队领导人员应配备相应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职级的大队长、书记各1人,副职级的副大队长3人。
4.1.3.3 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应配备相应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职级的主任、书记各1人。
4.1.3.4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或事业机构,配备相应副科级及以上职级主任1名,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股级及以上职级副主任1~2名。
4.1.3.5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中队长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4.2 素质要求
4.2.1 新录用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3年轮训一次,监管执法人员应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2.3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4.3 仪容仪表
4.3.1 应穿着安全生产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4.3.2 应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不佩戴夸张饰物,不化浓妆。
4.3.3 应符合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要求。
5 工作机制
5.1 制度要求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全员责任制度;
b) 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c) 领导干部督查检查制度;
d)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e)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f)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制度;
g)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h)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核查制度;
i) 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j)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k)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l) 考核评价及效果应用制度;
m) 约谈及责任追究制度;
n)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5.2 工作运行
5.2.1 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为重点,将工作重心向基层下沉、向企业用力。
5.2.2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其执法机构:
a) 可按照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任务、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整合监管执法资源,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
b) 应完成经过本级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c) 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执法机制;
d) 应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流程;
e) 应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考试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月”活动体系。
5.2.3 县(市、区)、乡镇(街道):
a)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摸底建档,建立动态化“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网格化、实名制”责任体系应每年至少调整完善一次;
b) 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c) 应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d) 应建立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机制;
e) 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f) 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约谈、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表彰奖励、安全诚信、责任保险等工作体系;
g) 应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6 执法监察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当事人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1.2 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应包含的内容:
a) 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b)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c) 重点监管和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d) 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及安排;
e) 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f) 其他有关事项。
6.1.3 现场执法检查一般程序、步骤:
a)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b) 听取、了解、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
c) 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事项;
d) 依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文件资料;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e) 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执法文书。
6.1.4 现场检查记录要求:
a) 检查场所名称;
b) 检查时间,具体到检查起止时间的年、月、日、时、分;
c) 检查情况,按照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
6.2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程序
应按照附录B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6.3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
6.3.1 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如下:
a)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b)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c) 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d)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 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2 一般程序
应包含如下步骤,按照附录C进行办理。
6.3.3 听证程序
6.3.3.1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6.3.3.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6.3.3.3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6.3.3.4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6.3.3.5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3.3.6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3.3.7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6.3.3.8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6.4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程序
6.4.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报告并经批准。
6.4.2 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实施。
6.4.3 通知当事人到场。
6.4.4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4.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4.6 制作现场笔录。
6.4.7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4.8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4.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7 装备配备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按照与本地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
7.1.2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资金保障。
7.1.3 县(市、区)应采取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装备设施的扶持力度。
7.2 装备配备列表
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应按照附录D标准配备。
8 信息化建设
8.1 应建立与省、市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联网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在线监测、预警防控和监管执法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8.2 应建立与“双重预防体系”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
8.3 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8.4 应建立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任务、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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