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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1677 关键词:环氧丙烷安全事故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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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以氯醇化法生产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类似工艺的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环氧丙烷行业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是: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职责是: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组织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开展。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5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示例: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涉及的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
示例: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氯气储存场所不符合要求。
6)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示例: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7)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示例: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示例:丙烯球罐、液氯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9)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示例:环氧丙烷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不符合要求。
10)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示例:氯气管道穿越不符合要求;环氧丙烷装置区域存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现象。
11)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示例:环氧丙烷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12)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3)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示例:环氧丙烷装置区、储存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14)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示例:环氧丙烷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15)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16)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示例:环氧丙烷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
1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示例:生产环氧丙烷涉及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要求。
18)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及相关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岗位操作人员技能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
——应急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演练及评估情况;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包括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查体等;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设备设施是否是落后淘汰类;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防雷接地是否完好;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场所环境,包括噪声、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达标;易燃易爆、有毒作业环境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测装置等;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包括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排查“三违”行为;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消防及应急设施,包括现场消防栓、灭火器、喷淋器完好性;消防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供配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完好性;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是否达标;应急照明系统配备情况;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包括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完好性;
——辅助动力系统,包括辅助动力设施的完好性;是否有“跑冒滴漏”情况;防雷接地是否完好;运行参数是否正常等;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B、C)。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2.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2.3 组织级别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6.2.4 排查周期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6.2.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2.6 组织实施
环氧丙烷行业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对照隐患排查清单,采取相应的排查方式,按照风险分级管控级别,组织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规定登记上报。(环氧丙烷行业企业生产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D,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E。)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3 隐患治理
6.3.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执行“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定整改前防范措施)原则。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3.2 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3.3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对于难以立即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6.3.4 重大隐患治理
6.3.4.1 隐患评估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3.4.2 治理方案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3.4.3 治理实施
a.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b.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c.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d.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e.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情况贺和相应的评估或评价报告。
6.3.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的验收过程。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各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检查完成率为100%,一般隐患整改率为100%,重大隐患整改率100%,有效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员工隐患排查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安全、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
9 持续改进
9.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9.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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