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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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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港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渔港分级和命名、基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船舶通航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港区消防安全、港区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鲁海渔[2016]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渔港   artificial fishing harbour
具有码头、防波堤、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工建筑物,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等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4 渔港分级和命名
4.1 渔港分级
人工渔港按规模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共五个等级,其中:
a) 中心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40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20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6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20  m;水产品年卸港量4万吨以上;陆域配套建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
b) 一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30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10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8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4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15  m;水产品年卸港量2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三种;
c) 二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10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5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3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2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10  m;水产品年卸港量1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两种;
d) 三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2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0.5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1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1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10  m;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一种;
e) 三级以下渔港:水域、陆域面积适当,岸线、码头长度适当,具有简易配套的后勤服务设施。
4.2 渔港命名
应符合《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5 基本要求
5.1 渔港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5.2 渔港应制定港章,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5.3 渔港应依法设立港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安全保卫、污染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与港口规模相适应。
5.4 渔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包括:
a) 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
b) 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
c) 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
d) 为渔业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e) 为休闲渔业船舶提供靠泊、上下客服务。
5.5 渔港内油库应依法设置。
6 码头作业安全
6.1 通用要求
6.1.1 码头堆物的重量不应超过码头设计的承载能力,并应在码头设置限重标志。
6.1.2 渔船在进行装卸作业时,码头前允许波高见表1。
表1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
渔船主机功率,kW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m
>441 0.50
148~441 0.40
75~147 0.35
≤74 0.25
6.1.3 大雾、雷暴雨等恶劣气象、视线不清条件下,应谨慎船舶靠泊、进出船坞等水上作业,必要时可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6.1.4 应确保港内道路、航道通畅,锚地安全,保证渔船、渔货及渔需物资安全顺畅的进出渔港。
6.1.5 渔港不应长期停靠商船、油船、游轮等非渔业船舶。
6.1.6 港池水域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之间的过船桥应安全可靠。作业人员登船应走登船梯或过船桥。
6.1.7 涨落潮期间,应关注登船梯安全状态,根据潮位水流等情况,应对停靠船舶的缆绳、带缆桩、登船梯、跳板、吊桥等进行检查和及时调整,码头带缆应不超过带缆桩的安全工作负荷,风暴桩、带缆桩安全负荷应用目视化方式标明。
6.1.8 每年应对各带缆桩、风暴桩的固定螺栓、地基及外观状态等进行检查,至少一次,确保状态完好。
6.1.9 码头边沿应有明显防高处坠落警示标识和相关防护措施。
6.1.10 渔港码头上除常用照明外,应设港区应急照明。港区应急照明应有独立电源,宜采用投光灯。
6.2 渔货装卸
6.2.1 带缆桩周围1 m、动能箱周围0.5 m范围内不应堆物或停车。
6.2.2 吊车行走机构的最凸出部位0.5 m处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志范围内不应停车和堆物。
6.2.3 渔港内吊车等特种设备应有经过审批的设备合格证等证件,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6.2.4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佩戴安全帽。
6.3 渔船加冰
6.3.1 应对港内加冰渔船实行登记。
6.3.2 冰桥加冰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有值班人员进行上冰安全巡查,监督人员远离冰桥下、出冰口等位置。
6.3.3 车辆加冰时应有安全看护人,加冰时应控制好车辆与码头岸壁的距离,防止车辆坠落。
6.3.4 渔港应严格遵守加冰时间,防止伏休渔船提前加冰、提前开捕。
6.4 渔船加油
6.4.1 渔港内加油站点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6.4.2 在港内加油的渔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渔船加油时应提前在港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加油车辆不应进港;
b) 渔船加油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安全距离;
c) 渔船完成加油后应立即离开加油泊位,不应妨碍其他渔船加油;
d) 靠近加油泊位的船舶不应点火做饭、取暖等一切明火作业;
e) 渔船不应私自占用加油泊位卸货、晒网等。
6.4.3 港内应设置渔船专用加油泊位,实施安全隔离防护,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油泊位同时作业车辆应控制在两辆以内;
b) 加油泊位区域禁止吸烟,不应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c) 加油泊位附近应设置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6.4.4 港内依法配备油库的渔港,应设置陆上紧急疏散通道。
6.4.5 渔港经营者应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并对进港流动供油车提供的油品质检合格证进行查验。
6.5 危险货物装卸
6.5.1 渔港内船舶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作业。
6.5.2 危险货物装卸应划定隔离区,由专人管理。
6.5.3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 m。
6.5.4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
6.5.5 在雷暴等恶劣天气或浪涌等恶劣海况时,应停止危险货物装卸。
6.5.6 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储运和管理应按GB 11602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种类、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箱应分区存放。
6.6 码头航修
6.6.1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应在渔港内进行渔船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
6.6.2 码头航修应在渔港经营人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6.6.3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隔离出的专用明火作业区域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7 船舶通航安全
7.1 进出港报告
7.1.1 渔船进入渔港前,船长应向渔港经营人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出发港及海域、船舶长度、马力、进港工作内容、预计进出港时间等信息。渔港经营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度安排。
7.1.2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7.2 港内航行
7.2.1 应成立渔船通信组织,负责渔港与渔船的通信联络以及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等工作,通讯岸台应24小时专人值守。
7.2.2 渔港水域交通秩序良好,航道无锚泊、捕捞、养殖等碍航活动,有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调度管理。
7.2.3 港池航道通航期间应保证水深满足船舶通航要求。
7.2.4 定期检查港池、航道出入口淤泥堆积情况,影响船舶航行时,及时疏浚,保持畅通,并办理清淤疏浚手续。
7.2.5 港区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7.3 港内锚泊
7.3.1 应成立渔港调度指挥组织,负责港内渔船调度指挥、维护渔船停靠秩序等工作。
7.3.2 在港池内锚泊渔船应到指定的锚地锚泊,不应在航道或非锚地锚泊。
7.3.3 锚地水域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水面比较平稳;
b) 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c) 水流平缓,底质易于着锚。
7.3.4 风力在7级以上,多船并排系泊时,并排船数宜取二至四条。
7.3.5 锚地宜采取大小船舶分区锚泊。渔港锚地内各组小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至少为10 m,各组中大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至少为20 m 。
7.3.6 船舶系缆数量、材质以及布置方式应根据船舶吨位及环境状况进行合理布置,同时根据潮汐涨落和风力风向水流变化,对缆绳的松紧度进行调整、加固或及时更换。
7.3.7 遇台风等恶劣天气时,船舶应确保停泊在避风渔港内并拴牢,应有安全值班船员,防止船舶移锚、碰撞等。如果超出抗风等级或遭遇台风或风暴潮,应将船舶安全转移到防台风锚地或者立即撤人上岸,保证人员安全。
7.4 导航设施
7.4.1 为引导船舶接近和进入渔港,应选择适宜的地方设置渔用导助航设施。
7.4.2 在航道附近的突嘴、礁石等危险物和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及浅水区应设置标志,标出安全航道。在分道航行时,应设置标志。
7.5 通讯设施
7.5.1 渔港通信设施配置应与渔港生产、管理及海上作业的需要相适应。
7.5.2 各级渔港应根据需要设置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保持其运行良好。
7.5.3 各级渔港在码头作业区宜安装渔港高音广播,用于传递风情讯息及渔业法律法规的信息宣传。
7.5.4 应在港内显著位置设置告知栏,发布警示信息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7.5.5 各级渔港应具备相应的有通讯功能的设施。
8 道路交通安全
8.1 出入管理
8.1.1 渔港应设有门卫和值班室,采用相对封闭式管理。
8.1.2 对进入渔港车辆进行登记。
8.2 道路条件
8.2.1 定期进行渔港道路维修与养护,保持港区道路平整,并做好记录。
8.2.2 港区道路应保持畅通,无明显堆放物。
8.2.3 在出入渔港附近道路两侧应设置指示路标,分别在进港500 m和100 m处,设有明显的进港指示标。
8.2.4 渔港照明设施应满足需求,路灯安装高度应≥4.5 m且高度统一,灯杆间距宜为25 m~30 m。
8.3 车辆管理
8.3.1 进入港区车辆应牌照齐全,禁止非生产性车辆自行进入港区。
8.3.2 港区内主干道路及码头限速30 km/h,进出大门、交叉路口或视线不清时,限速5 km/h。
8.3.3 进入港区的加油车辆、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8.3.4 各级渔港应配备停车场或停车位。
8.3.5 进港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区域停放,停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渔港交通。
9 港区消防安全
9.1 消防组织
9.1.1 应成立与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渔港消防组织,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对渔港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检查电源、消除火灾隐患,做好记录登记。需要值班的岗位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应擅自脱离岗位。
9.1.2 渔港消防设施、器材应合理存放,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消防和救生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9.2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配置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配备方式参见附录A。
9.3 活动管制
9.3.1 燃放烟花爆竹应在指定地点、严密监管下进行,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监控、照明等设施周围燃放烟花爆竹。
9.3.2 渔港区域内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经渔港管理机构批准。
10 港区环境安全
10.1 防污染设置
10.1.1 二级及以上渔港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10.1.2 渔港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10.1.3 港区陆域应配置垃圾桶或垃圾箱。
10.1.4 油区应制定事故溢油的应急措施,应配备防止溢油扩散及回收、清除溢油的设备和器材。
10.1.5 贮油设施和加油设备应配备防止油类跑冒滴漏的装置。
10.1.6 渔港应设置污油、废液回收系统或回收装置。
10.2 污染物接收与处理
10.2.1 渔港应根据其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来源、种类及排放状况设置必要的回收及处理系统,配备工作人员,及时接收、清运(或处理)船舶污染物和渔港固体废弃物。
10.2.2 应有卫生保洁组织,负责渔港垃圾清运等保洁工作,保持渔港环境卫生。
10.2.3 渔港码头在装卸过程中产生污染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2.4 渔船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应符合GB 3552的规定。
10.3 活动管制
10.3.1 渔船洗舱油污水、冲厕水等不应在港内排放。
10.3.2 渔港内渔船不应进行除锈、除油漆等活动。
10.3.3 港内环境整洁,船舶生活垃圾严禁投入港池。
10.3.4 渔获物不应投入港池。
11 生产安全管理
11.1 生产安全保障
11.1.1 各级渔港应有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11.1.2 应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能够保障渔港正常维护需要。
11.1.3 应保证渔港保卫及渔港安全监控设施设备齐全,状态良好,实现全港监控。中心、一级渔港应配置监控大屏幕和服务器,中心渔港应至少配置20个红外高清监控探头,一级渔港应至少配置15个红外高清监控探头。
11.1.4 各级渔港港区内应配备救生绳索、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救生衣不少于十套,救生圈不少于十个。
11.2 管理制度
11.2.1 全面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机构,落实责任,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确保渔港生产安全。
11.2.2 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岗到人,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11.2.3 应按照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2.4 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调度指挥制度、防风防火安全工作制度并公布实施。
11.2.5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档案应有专门的保管场所和档案管理人员。
11.2.6 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防台风及风暴潮、防火、防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3 宣传教育培训
11.3.1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证件方可上岗。
11.3.2 渔港经营者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对全体渔港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11.3.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
11.3.4 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并通过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1.4 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11.4.1 落实港务管理主体责任,渔港经营者应核实进出港渔船真实身份,不为涉嫌违规渔船、涉渔“三无”、套牌和假冒船名号船舶提供服务。若有发现,应尽快上报相关部门。
11.4.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应填写检查记录并登记建档。检查中应及时纠正危害安全行为,消除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停产整顿。
11.4.3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以下要求:
a) 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实行挂牌督办;
b) 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查处的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c) 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负责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12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12.1 应急处置
12.1.1 应成立应急抢险救助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保障应急通讯网络,负责灾害预防和救助等工作。
12.1.2 制定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渔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1.3 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
12.1.4 建立有效的安全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12.2 紧急避险
12.2.1 在港停泊的船舶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能随时操作移泊,以应对紧急情况。
12.2.2 当港内停泊渔船数量超过容纳量时,应采取疏港措施。
12.2.3 当特殊天气风力超过渔港所能承受的等级时,应对港内渔船采取疏港措施。
12.3 事故报告
12.3.1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及时上报。
12.3.2 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并由渔港监督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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