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加强质量与品牌工作的精神,全面落实2017年晋中市品牌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晋中市质量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品牌创新战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推动作用,引导激励各类企业(组织)科学有效地开展品牌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品牌创新长效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市发〔2017〕2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品牌创新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品牌创新,实质就是赋予品牌要素以创造价值的新能力的行为,即通过质量、技术、商业模式和企业文化创新,增强品牌生命力。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文化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
品牌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是指由企业(组织)通过开展品牌创新,实现预定目标、体现品牌创新本质要求的结果。
品牌创新成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品牌创新成果的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得出评价结果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工作由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凡晋中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参加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评价。
第五条申报企业(组织)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在品牌创新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企业(组织)质量发展水平和品牌建设能力有较大提升;
(二)积极开展品牌创建工作,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和品牌方面的荣誉及称号;
(三)积极引入域外品牌资源、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品牌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推动品牌管理人才建设等工作,为晋中市品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成果的创新和先进程度,成果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重现性和应用程度;
(二)产品和服务的顾客满意度,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体现,市场占有率、品牌竞争力;
(三)以品牌核心价值为原则,对品牌传播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并对品牌价值传递产生的实际效果;
(四)成果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和塑造的社会形象,对组织内部凝聚力、执行力、创新力产生的激励作用;
(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七条依法评价原则。
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工作主要涉及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组织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本办法,以及评价工作达成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工作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组织方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组织方和被评价对象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机构或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评价机构或评价咨询专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或评价咨询专家不得因任何因素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第九条因地制宜、以评促建原则。
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工作要依据晋中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品牌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严谨有序,整合评价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推进、形成合力,通过评价工作推动全市品牌创新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工作以委托评价机构、聘请专家、组建临时评价组等形式,依照规定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对被评价对象的品牌创新成果价值进行分析与评估,对其科学性、创新性、系统性、先进性、可行性和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十一条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针对评价内容的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给出最终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品牌创新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组织方委托评价机构或聘用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品牌创新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组织方委托评价机构或聘用评价咨询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品牌创新成果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
企业(组织)提出申请,所属县(区、市)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向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递交申报资料。
(二)资料初审。
对企业(组织)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价条件及相关要求的,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条件及相关要求的,不予评价。
(三)组织评价。
按照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形成综合评价结论。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等级提名名单。
(四)审定批准。
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等级提名名单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提交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审定后确定获评等级名单,并提请市政府进行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组织)申报评价资料包括:
(一)自我评价报告;
(二)申报内容的相关证实性材料;
(三)国内外相关创新成果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四)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申报企业(组织)应当提供真实的评价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获评等级企业(组织)根据等级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扶持金额为:一等成果30万元;二等成果10万元;三等成果5万元;四等成果2万元。
原则上每届评价活动评出品牌创新一等成果不超过5个,二等成果不超过10个,三等成果不超过20个,四等成果不超过30个。
第十七条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依据相关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品牌创新成果评价获评等级企业(组织)进行宣传推介。
参评企业(组织)在品牌创新评价过程中积极参与、大力宣传,通过传播媒介,结合文创推广,讲述品牌故事,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和宣传效果的,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宣传效果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品牌创新成果由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予以广泛推广,积极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引领促进全市各行各业品牌创新工作发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经费从市政府确定的质量和品牌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评价结果及相关支出(补助资金及宣传、培训、评价、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经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下达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由组织方与评价咨询机构或评价咨询专家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或评价咨询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量收取评价费用,费用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二十一条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组织)应将扶持资金用于持续推进品牌创新成果应用和对品牌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团队(个人)提供资金保障和补助。资金用途由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跟踪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品牌创新成果评价获评等级的企业(组织),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将撤销其品牌创新成果评价获评等级,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承担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和受聘专家应严格遵照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具备品牌创新成果评价业务能力;
(二)能独立接受品牌创新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品牌创新成果评价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
(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评价内容和评价结果遵守保密规定;
(五)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价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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