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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老木一支笔 浏览量:2048 关键词:多样化医疗服务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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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82号)精神,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推进健康通辽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诊疗人次较目前增长10%以上,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诊所,鼓励建立以全科医生(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服务内容、签约履约和服务情况等纳入统一管理,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积极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等形成深度合作关系,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二)培育专科医疗服务优势。支持社会力量深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康复等专科医疗细分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相关专科及专业化医疗机构,有效扩大服务供给,培育形成多种专科医疗服务优势,建立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或大专科小综合的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加快推动第三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互认,面向全市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全面发展蒙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蒙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蒙中医诊所、蒙中医门诊部、蒙中医馆等机构,鼓励他们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蒙中医药服务的蒙中医门诊部和蒙中医诊所,推动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开展精准化的健康体检、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等临床试验,探索建立“临床—科研—企业融合”等成果转化应用模式。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高性能医疗器械、前沿医疗技术标准化规范化应用。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鼓励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等建设,开展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专人导医、家庭病房及向患者提供覆盖诊疗全流程的移动支付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机构,打造“医—康—护—养”四位一体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整合,支持发展蒙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蒙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推动体育康复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体育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实施健康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围绕健康相关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有效供给,推动服务升级,顺应群众新兴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健康食品医药等产业,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产业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力争到2020年建设1个以上健康养老小镇或者健康养老养生产业集聚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三、扩大行业开放(八)放宽市场准入。

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未公开发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预留规划空间。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重点审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九)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指引,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网上办事,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清理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地税局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实现资本与品牌、管理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鼓励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充分整合各类资源,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十一)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市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务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俄罗斯、蒙古国等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蒙中医医疗机构,提升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区内知名、面向国际的蒙中医药民族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充分发挥龙头蒙中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遵守执行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加快推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

四、强化政策支持(十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实施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注册。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其本人在原单位的业务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选拔任用不受其他执业影响。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十三)落实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纸媒体等方式,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准入的标准、流程及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开发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保障需求。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研制和应用,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支持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组建医学研究院、医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载体。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

(十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十六)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我市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十七)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

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医疗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和引导医院协会和医师协会制定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和自律准则。吸纳社会公众进入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委员会,参与医疗机构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十八)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信息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九)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二十)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通辽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

(二十一)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自治区、通辽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市、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十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扬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积极创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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