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指导和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以评促建”,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聚集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总量、结构和增量指标相配套,力求全面、科学、公正地评价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情况。
(三)可操作性。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现行且符合标准的,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评价指标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跨境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四项一级指标组成,下设若干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 评价指标总分数100分,其中:定量指标占80%,定性指标占20%。
第六条 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荣誉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发生安监、环保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该高新区评价排序直接予以末位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高新区综合评价工作,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各高新区管委会完成统计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汇总、自查工作,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研究提出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并对国家级、省级高新区进行分类排名通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编制发布年度高新区创新发展报告,为各有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章 评价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各自上报的统计数据和材料的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材料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综合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关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向高新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并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应按照相关异议处理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指标,省科技厅可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