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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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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以下简称东城园)创新发展,打造创新孵化示范品牌,不断提高创新孵化集聚区对东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贡献的原则设立和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集聚区是指在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成长性创新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是东城园改善创新环境、支持成长性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创新孵化集聚区以服务为宗旨,为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 理服务及创新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园管委会)牵头成立,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东城园管委会。

  第六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的认定:

  (一)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申请,可成为A类创新孵化集聚区:

  1.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2.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4.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二)下列区域,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申请,可成为B类创新孵化集聚区:

  由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新孵化区域。

  第七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

  (二)创新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其经营范围应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新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新孵化集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创新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通讯、宽带等必需的办公条件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集聚区面积的20%。

  (四)创新孵化集聚区应具备完善的服务创新能力,向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金融服务、工商税务代 理、知识产权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与不低于10家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五)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本科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50%。

  (六)创新孵化集聚区入驻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新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四项关系均在东城区的企业数量占比应达到100%。对于已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四项关系未在东城区注册的,限期整改。

  第八条 设立创新孵化集聚区,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东城园管委会审核,通过联席会研究认定,提请区政府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创新集聚区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认定单位可在全年任意时间通过东城园管委会官网(www.zgc-yhy.gov.cn)提交认定申请,经东城园管委会初审通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认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东城园管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设立条件的,由东城园管委会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确定认定名单,东城园管委会负责报请区政府,会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

  (四)东城园管委会向通过认定的创新孵化集聚区颁发标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2.承诺能够在东城区经营的业务留驻东城长期发展;

  3.未来具有良好的预期效益,通过第三方评估;

  4.企业及所开展业务社会风险可控。

  (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创新孵化集聚区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创新孵化集聚区根据可提供办公面积,以每个工位不少于4平方米来核定入驻企业数量)。应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办公场地,并要求入驻企业在此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入驻企业数量超出核定数量时,在原入驻企业退出并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前,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

  (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应当引导其向东城区内迁移并办理地址变更,出孵企业落户东城区比例应达到80%;对于实际办公经营所在地符合办照条件的入驻企业,应当限期迁出创新孵化集聚区或办理分支机构;对于不再符合创新孵化集聚区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出;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及时清理,限期迁出创新孵化集聚区。

  (四)建立创新孵化集聚区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制度,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及入驻企业基本信息应报东城园管委会和东城工商分局备案。

  (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情况,并负责行政、法律文书送达。

  (六)建立入驻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工作机制。创新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季度向东城园管委会提交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发现已迁出或失去联系不在创新孵化集聚区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企业租赁期满未续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失去联系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东城工商分局和东城园管委会。经东城工商分局核实属于查无下落的,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创新孵化集聚区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创新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向东城园管委会报告运行情况,东城园管委会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消不合格的管理服务机构的创新孵化集聚区资格,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通告东城工商分局。东城工商分局据此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创新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入驻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创新孵化集聚区应由其管理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出具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创新孵化集聚区及其管理服务机构接受工商、国税、地税、人力社保、东城园管委会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创新孵化集聚区运行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加强经济信息的分析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辖区经济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联席会每年4月30日前对各创新孵化集聚区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1.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设立创新孵化集聚区应满足的条件。

  2.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创新孵化集聚区各项管理制度。

  3.在近一年的经营活动中,创新孵化集聚区遵守工商、国税、地税、人力社保、东城园管委会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未发生违法经营问题。

  4.达到当年度成长性企业、上市企业、创新创业指导培训、支持入驻企业融资等承诺指标。

  (二)考核程序

  1.由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2.创新孵化集聚区的运营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3.由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到各创新孵化集聚区的运营机构现场核查。

  4.由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研究考核情况,给创新孵化集聚区确定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合格的创新孵化集聚区继续享受创新孵化集聚区政策。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旧不合格的,经联席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创新孵化集聚区资格,并向区政府和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园区内现有创新孵化集聚区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重新挂牌,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挂牌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孵化集聚区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孵化集聚区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创新孵化集聚区的运营机构应采取措施令其退出创新孵化集聚区:

  (一)新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第三年达不到200万元的;

  (二)新入驻企业年纳税额第三年达不到10万元的;

  (三)新入驻企业在承诺期间未达到承诺目标的。

  第十五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运营机构享受中关村政策支持后,对于给东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继续享受东城区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享受东城区政策资金支持的创新孵化集聚区运营机构,采用分次拨付方式:项目资金评审合格后,拨付给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资金。考核结果不合格,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七条 对东城园内已经认定的创新孵化集聚区及其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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